新型冠狀病毒工傷認定賠償_我是公交司機,因疫情復工得了新冠病毒,屬于工傷嗎?
特邀律師
應該算工傷吧,不過都是國家報銷,沒關系啦,別較真,祝你早日康復!
雷哥認為:山東援鄂護士張靜靜因病逝世,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也必須認定為工傷。
援鄂護士張靜靜的離世確實讓人扼腕。畢竟,對于張靜靜來說,最艱困、最勞累的醫療援助時期都已經過去了,在即將隔離結束回家之前,卻突然心臟驟停導致離世,確實讓人十分惋惜。
正是因為張靜靜的離世原因并非是源自感染新冠肺炎而導致死亡,所以才會有這種質疑,張靜靜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
如果張靜靜是因為感染新冠肺炎而離世,被認定為工傷是毫無疑問的。
2020年1月23日,國家下發了《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其中明確規定: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凡是因為防疫抗疫而感染新冠肺炎的醫護人員,均可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遺憾的是,張靜靜并沒有感染新冠肺炎,她本身的離世,主要原因還是因為突發心臟疾病導致。那這是否意味著張靜靜無法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呢?
雷哥認為:這是必須的,也是必然的,否則太對不起這位年輕的醫護人員,更對不起無數名不懼個人安危,勇敢逆行前線的各位防疫抗疫的醫護人員。
作為援鄂的醫護人員,在未正常返家途中突發疾病身故的,都應該考慮納入工傷認定。
實際上,張靜靜因病身亡,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是沒有直接對應的條文,明確可以將這種情形納入到工傷認定中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述條文中,都無法找到適合認定工行的依據,其中“(二)”的條文相對比較接近,但條文里明確是“受到事故傷害的”,而非疾病,所以,直接認定為工傷,其實存在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上述條文中,“(一)”的條文相對比較接近,但又一個要件,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前提,而張靜靜突發疾病卻是在隔離期間,嚴格意義上來說,還是有一定的區別。
那這是否意味著張靜靜的身故,就沒有辦法認定為工傷呢?當然不是。
個人認為,張靜靜的定點隔離可以認定為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特殊延續。
雖然援鄂醫護人員已經返回所在地進行隔離休整,并沒有在實際工作,但從因果關系來看分析,如果不是先前援助疫區,張靜靜完全無需進行定點隔離,同時,如果張靜靜是在休息,完全可以在家進行休息,但現在卻是在集中隔離,所以,從因果論來看,定點隔離是因為援鄂救治工作而發生的,是一種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特殊延續。
因此,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內容,將張靜靜的身故認定為工傷。
推而廣之,所有參加援鄂的醫護人員,以及各省本地定點收治新冠病人的一線醫護人員,只要是在隔離期患病或離世的,都應該比照這個原則認定為工傷,這樣才不會寒了這些不顧危險、奮勇戰斗在防疫一線的醫護人員的心!
張靜靜如果按照工傷認定,其死亡賠償金有多少呢?
對于張靜靜的家屬和親人來說,再多的經濟賠償,對于他們來說都不能減輕他們的悲痛,但是,工傷認定后的賠償終究還還是需要履行相應的流程。
那張靜靜如果按照工傷認定,將獲得多少賠償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單從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來看:
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359元,所以,張靜靜的家屬可以獲得20*42359=850780元(85萬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金。
結語
勇敢的白衣戰士張靜靜走了,雖然她的離世并非直接由新冠病毒感染造成,但新冠病毒的肆虐,卻是導致她身體不堪重負并突發疾病離世的根本原因。
因此,張靜靜的離世必然會被認定為工傷,大家說對不對?
我是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問答達人、問答青云計劃獲獎者【雪天驚雷】。如果我的觀點對您有啟發、有幫助,勞煩您點贊并關注我,雷哥將把職場干貨與您分享到底,謝謝!
確診新冠人員工資支付分兩段看
第一段,隔離治療期間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新冠患者在隔離治療期,企業應當支付全額工資,并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全額支付。
第二段,隔離治療結束后,仍需要治療的
這段時間按照醫療期相關規定執行,工資發放標準是根據各企業制定的病假工資待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時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這段時間,企業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合同到期,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對于特殊人員,如醫務人員及相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的,認定為工傷。
認定為工傷后,工傷期工資全額發放,并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和相關的政策,在疫情期間因公出差途中不幸感染新冠病毒,是不能算是工傷的。具體的依據如下:
首先,國家明文規定,只有特定職業群體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才能算工傷。
人社部等三部委于2020年1月23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上述文件所述,這里明確表示,只有醫護及相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才能認定為工傷,但文件并未提到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認定工傷。
因此,從文件的理解執行上,非醫療單位的普通人員,即使是因公辦理工作事宜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也依然不能算是工傷。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也不支持普通人員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而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必須要符合現有的法律規范,即《工傷保險條例》,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大多強調是事故和意外傷害,而涉及疾病的只有兩條:
一是患職業病的。
二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因此,從條款上來看,無論是因為上下班而感染新冠肺炎,還是出差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其實都不能直接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找到對應的條款來支持工傷認定。
再次,法律人士認為不宜將普通人員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
在中國律師網上,全國律協勞專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措施中部分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中,也認為不宜將普通人員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
該文指出,建議人社部門對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澄清,不認定工傷。
法律人士認為,對于感染新冠肺炎認定工傷的對象范圍不易泛化,傳染病種類很多,傳染渠道豐富,實踐中認定為工傷的案例本來少見。
此次新型冠肺炎傳染性非常強,又有7至14天的潛伏期,普通職工在工作中染病,由于難以證明工作與染病的因果關系,認定工傷缺乏合法性和實操性。
總結
疫情期間,因為上班、出差導致患上新冠肺炎的普通工作人員,是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的。不過,如果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之后,根據國家的規定,工作單位必須要在其隔離期、治療期間,支付職工的工作報酬,這個權利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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