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因疫情停工工資怎么算_因疫情不上班有底薪嗎?
特邀律師
對于本次烏魯木齊疫情期工資如何發放,是可以參照今年年后的上一次疫情期的國家關于工資如何發放的規定執行的:
(一)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1)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例如:烏魯木齊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620元,最低生活費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是1134元。
當然,這是政府規定的疫情期間工資標準的底限,并不是讓每個企業都按這個最低工資和最低生活費的標準發放的。因為每個公司都有相應的薪酬體系和崗位工資標準,也會考慮員工的接受度的。
當然也有效益好的企業和個別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發放全額工資也是有的,效益不好的企業在疫情期間舉步維艱的也有,甚至倒閉的中小型企業也不少,那工資如何發放及發放的標準肯定會不一樣。
上一次疫情后,對于一些企業疫情期都是如何發放工資進行了調研,具體情況如下:
1)有的單位發的是基本工資;生產型企業和職能型企業居多。
2)還有的單位是發的崗位工資,但是沒有獎金。國企相對比較多。
3)有的單位工資照常發放,還有的單位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比如80%,70%,60%。效益相對較好的外企和國企。
4)當然,還有一些單位沒有上班就沒有工資,零售企業比較多。
5)還有的單位給員工發一定金額的生活費,比如我所在單位在承擔每個人社保的情況下,每人2000。實際操作時,每個單位都不盡相同。
我上一次疫情期調研的情況,還是可以給一些企業主,在本次疫情期間如何給員工發放工資,還是有一定的借鑒作用的,供參考吧。
每個單位都會面對市場的競爭,當然也包括人才的競爭,并確保員工的穩定性,盡管經營壓力非常大,業務量上不去,非常難做,大都還是會根據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考慮到員工的實際困難和生活壓力,盡量確定出一個折中的疫情期員工工資發放方案。不管是私營企業還是國營企業,它都是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的。
每個企業的情況不盡相同,為了能在疫情期保持企業的存活及可持續發展,在征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企業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的制定出疫情期員工工資發放的標準,我相信員工也是可以理解并能接受的。大家認為呢?
非常高興回答您的這個問題,在這里發表一點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歡迎大家一起討論,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
防疫期間本應上班但因疫情而不能上班在家待崗,工資能給多少?
對于這個問題你就放心吧,如果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是會照常發給你的,平常多少,現在也是多少,不會少給的。如果你是私企員工,那就要看你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了,如有底薪的話,平時多少,現在也應該是多少。
以上就是我對這道問題的所有理解和看法,謝謝大家閱覽,如果對小編的回答感興趣可以關注我!大家一起討論研究。
最后祝大家:
心想事成!天天開心!事業有成!
在頭條渡過一段難忘的快樂時光!謝謝大家。
看了大部分回答主要聊的還是聚焦于企業和員工的道義關系,那我就來聊聊法律上的規定。
畢竟不到萬不得已,我們也不希望把法律搬出來,但至少我們身為勞動者,心里要有個底。
首先,題主提到的企業安排休假、停工停產,要分不同情況,然后,我們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企業應該如何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
情況一:法定延長假期、延遲復工期間
這里的法定期間包括兩種
1. 延長假期期間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根據原來的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時間是1月24日到1月30日,1月31日(周五)周五恢復上班,2月1日(周六)調休補班。
而現在規定延長假期的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這樣來看,就屬于休息日,也就和我們平時的周末概念一致,并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而《通知》第三條規定指出,在延長假期內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這里所謂的《勞動法》的規定,就是《勞動法》的第44條: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這里規定并不包括不定時工時的勞動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13條的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工資相關的規定。
因此像類似物流公司的裝卸工、家政人員等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無論是工作日加班還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都沒有加班費,而雇傭他們的公司則有義務實行彈性工作制、安排輪休制度等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此處暫且不表。
總結:
1月31日-2月2日屬于休息日,如果不上班,則不支付工資;如果上班,公司應首先安排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公司應支付不低于當日工資兩倍的報酬。
2. 延遲復工期間
關于延遲復工的時間,全國沒有統一規定。拿上海來說,1月27日發布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那關于2月3日-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又該如何判定呢?
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
- 第一種:明確規定按休息日計算
代表地區:上海
上海人社局也在1月28日《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中解答:
“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具體參見見: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如果認為延遲復工期間屬于休息日,那么企業一旦安排員工工作,就應該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 第二種,未明確性質,政策基本按正常工作日計算
代表地區:北京
1月31日,北京市政府在《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中規定:
“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采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而同樣在1月31日,北京市人社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指出:
“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并沒有明確指出延遲復工期間屬于什么性質,北京人社局“按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也未明確是否適用于延遲復工期間。
如果之后沒有進一步的政策明確,暫且我們可以根據目前這些規定得出,北京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日的工資,支付付出勞動的員工勞動報酬。
但也要注意,2月8日、2月9日是周末,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在這兩天工作,那又要參照針對休息日的規定,支付雙倍報酬了。
- 第三種:按停工停產計算,
代表地區:廣東
在廣東省人社局發布的《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清楚地列明了“停工停產”這幾個字眼:
五、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而如果被認定屬于停工停產,那具體就要按停工停產時間及各地不同政策來算。
停工停產期間: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基本上是1個月)
公司需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
停工停產期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如果員工參加了工作,那要求公司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如果員工沒有參加工作,企業則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具體根據各地政策:
上海、天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廣東、江蘇、浙江、河南、河北等: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北京、安徽、山東等: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70%
總結: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休息日,則應對付出勞動的勞動者支付雙倍報酬;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正常工作日,則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停工停產期間,停工停產期間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停工停產期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則按當地規定支付生活費。
情況二:企業自主決定休假、防護期間
現在有些企業會自覺要求外地返崗的職員,在正式回單位工作前,先自行隔離14天。這14天里,企業有權利安排員工遠程辦公或者讓員工帶薪休假。
與此同時,可以視為企業出于自身防疫的目的,放棄了員工來辦公室出勤或者工作的權利,但依舊需要盡對員工按正常出勤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最后提醒大家務必注意:當前各地政府仍然在陸續出臺或更新相應政策規定,具體處理問題時,應以最新當地政策規定為準,本回答僅做參考,也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凌凌認為】:因為疫情嚴重,目前很多地區的復工時間已經延遲,雖然上班重要,但是必須明白的是,相比薪水生命價更高。
今天下午2月13號,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就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有關事項發布通告:湖北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20日24時復工
一、除了湖北省外,全部其它部分城市也更新復工時間
鄭州市復工時間最晚的是延至3月16日,
江蘇最早2月20日可以復工,
浙江最晚2月29日可以復工,
山西最早3月1日可以復工,
山東最早2月24日可以復工等等
復工時間延長主要原因為:鐘南山院士的最新論文發現新冠肺炎潛伏期最長可達24天
也就是截止現在是新型冠狀病毒的重要時刻,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二、官方的意見
人社部等7日印發新型冠狀病毒的相關規定中,
1.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2.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3.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相關的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通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
除此之外,大家眾志成城,共同抵抗疫情的行為也從未停止,相信不久疫情便會控制。薪資雖然重要,但是此刻生命更重要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我是凌凌,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喜歡讀書、運動、輸出,關注@凌凌跑跑跑,我們一起在職場升級打怪~
鐘南山院士在最近的一次采訪中提到疫情拐點已來到,也就是說不會持續那么長時間的。雖然話是這么說,但對于勞動者來說依然很擔心2月、3月、4月工資應該怎么發呢?
接下來由職場新人秀為大家詳細說明一下:
對于2月份工資來說,發放起來確實有些復雜
其中:2月1日至2日屬于春節的延長假期,也就是說這兩天屬于休息日,工資全額發放。但要是這兩天上班的話就要按休息日加班計算了,也就是按2倍計算或者是以調休的形式給員工補休。
接下2月份的工資要怎么計算呢?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隔離期間以及待崗期間如何發放。
1.隔離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意見明確指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作報酬;另外在隔離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切都要等到隔離結束再定。
2.待崗期間,總可以不發工資吧!
不可以。意見明確指出: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至4月工資怎么發?
對于3、4月依然沒有復工的企業來說,考驗不小,一方面是房屋租金、員工工資、社會保險,七七八八加起來經濟壓力,另一方面是社會承任。但對于勞動者來說不上班也意味著斷了經濟來源,還要償還車貸房貸。
那這段時間工資怎么發呢?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意見指示,3至4月已經屬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話,企業可以根據當地最低工資來進行發放。
結束:在大災大難面前,大家齊心協力共渡難關才是硬道理。
疫情停業期間的員工工資,應該公司或老板和員工可以相互理解,非常時期人人都犧牲一點自己的利益,什么事情都能解決,等待美好的未來吧!
受疫情影響,一些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沒有訂單,影響了經濟效益,利潤下滑或者沒有利潤,這樣企業就無法支付員工的工資。有些單位為了止損干脆放假,可能會給員工發部分生活費,請大家一定和單位同心協力、共克時艱,等疫情過后恢復正常,單位會記得大家的真誠堅守的。
謝邀。
這個問題,我留于老板來做答,他或她會根據自己的經濟基礎和經營理念以及做人的原則來處理疫情期間因封堵不能上班,怎么樣計算員工的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