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多久自動撤案_報警后不撤案多久自動撤案?
特邀律師
沒有自動銷案和撤案的說法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偵察終結”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撤案即撤銷刑事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于所立的刑事案件,經過偵查,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所立案件的偵查活動。
依法撤銷刑事案件,有利于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遇到以下情形,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條件之一就是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如果發現沒有犯罪事實,那么就否定了原來的立案依據,也就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立案偵查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自然就不存在犯罪事實,也就沒有必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在此追訴期限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逃避偵查和審判,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如果行為人確實實施了犯罪,但遇到國家發布特赦令,免除了其刑罰,也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六、經濟犯罪案件,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
從上面列舉的撤銷案件情形看,只有在經濟犯罪案件(其他刑事案件不行)中,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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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況看吧,僅限幾類可以撤回。
先說不能自行撤回的。
想當然的認為刑事案件報案了,私下說好談好了,就不用繼續偵查移送起訴了,這是一廂情愿的事兒。
沒有法律依據,受害者沒有這個權利,立案后,會有受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給你,你所擁有的權利義務都在上面,不在上面的,你提出也沒用。
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性質的案件,接受當事人舉報扭送或者工作中發現,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發現有觸犯刑法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是受害者追究不追究的問題,是指的根據法律規定發現有犯罪的,必須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后移送審查起訴。
受害人可以私下與嫌疑人達成協議,但不代表可以撤案。
撤案是有具體規定的,在我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査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
具體法定情形如下: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61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看明白沒有,十五條第四款,有個不告不訴的,這里面就有規定情形了,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這些罪名,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范疇,意思是不經偵查機關,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可以由真是意思表達,在不受影響的前提下自行撤訴,法院接受案件立案后,可以自行提出撤回告訴,除此外,別的罪名都不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提出撤銷案件。
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受害者私自要求撤銷案件,不符合法定規定情形,說了沒有用,何況還沒有權利去這樣要求。
沒有時間限制。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當事人申請就可以撤案的,須辦案機關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決定才能撤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具有立案權利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擴展資料:在刑事案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認定罪與非罪的不可逾越的基本分水嶺。對于證據不足,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所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證據不足,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犯罪: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法律沒有規定多長時間會自動銷案,只有公安機關偵查清楚之后才會做出銷案決定。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沒有規定多長時間會自動銷案,只有公安機關偵查清楚之后,符合條件的才會做出銷案決定。
銷案的情況:
一是案件破獲,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銷案;
二是案件破獲,嫌疑人也全被抓獲,那么案件進入“破案”狀態;
三是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銷案;
四是案件久偵未破,且對侵害人的刑罰處罰已經過了刑罰追訴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本案,如果公安機關偵查后發現(二)的情形,可以銷案,報案人可以在偵查中陳述其情節及危害不大,但報案人沒權銷案。
立案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分類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后,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