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累犯和慣犯的比較_初犯和慣犯的區別和量刑標準?
特邀律師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所謂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對累犯從嚴處罰,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犯罪分子經過適用和執行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不太長的時間內,再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表明他與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主觀惡性教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
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累犯和慣犯的區別
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由于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一般是增加基準刑的10%—40%。對累犯不適用緩刑,不假釋。
我國《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特別累犯是累犯制度的下位概念,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規定對累犯從重處罰,只是所采用的具體處罰原則不盡相同。在實踐中,受過刑罰處罰的大多數犯罪分子,能夠改惡從善,重返社會后成為守法公民,但是也有少數受過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仍然不思悔改,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時間內再次實施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另外,累犯相對于初犯等而言,具有更深的主觀惡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險性,為嚴厲懲處這類犯罪分子,刑法中設立了對累犯從重處罰制度,以實現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實際效果。2011年頒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97刑法關于“特別累犯”的規制內容做出了重大調整,特別累犯構成種類由原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一類犯罪擴充為三類,且不再對罪質是否同一做出規定,呈現嚴厲化趨勢。
一、特別累犯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特別累犯兩類。其中,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而特別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一定之罪的,也就是說除兩次以上犯某種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構成特別累犯。
根據我國刑法典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刑罰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相較于一般累犯,特別累犯更加從重處罰,故其有獨特的成立條件: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上述任一類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上述任一類罪,則不能構成特別累犯,但不會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即構成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4.特殊累犯的主體要求已滿18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二、一般累犯、特別累犯、再犯和慣犯的比較
在刑法學上,累犯、再犯以及慣犯是大家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其區別主要在于以下相關方面:
一般累犯,是指年滿18周歲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之人。具體而言就是,前罪和后罪必須是故意犯罪;犯前罪時必須年滿18周歲;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
特殊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中的任一類犯罪,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與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同樣要求犯前罪時年滿18周歲,但沒有刑種和前后罪時間間隔的要求。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累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兩者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其區別有三方面,即再犯的前后罪不要求均為故意犯罪;前后罪也不要求必須被判處一定刑罰;而且再犯的前后兩罪之間并無時間方面的限制。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的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慣犯包括常業犯和常習犯。常業犯,又稱常業慣犯,即以某種犯罪為職業,經常進行某種犯罪活動,如以賭博為業。常習犯,又稱常習慣犯,即已形成某種犯罪習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經常犯罪而屢教不改的罪犯,如“慣竊”、“慣騙”。
特別累犯屬法定的從重量刑情節,對于有效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基于刑法的謙抑性,刑罰不能無限擴張,對于納入特別累犯規制范疇的犯罪及處以何種形式的刑罰處罰需要仔細論證考量,我們要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不斷完善我國的特別累犯制度,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參見: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劉琪,《特別累犯制度反思——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視角》,曲阜師范大學。
3.《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慣犯的區別》
1. 初犯是指“行為人第一次實施犯罪”或“第一次實施犯罪的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 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又故意犯罪的人,應當從重處罰,并且不可以取保候審,不適用緩刑。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關于初犯和慣犯的區別和量刑標準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