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和罰息可以同時主張嗎_法院執行時,會連利息一起執行嗎?
特邀律師
如果沒有約定借款利息,是可以要求逾期還款利息的,但是很多人對于什么是逾期還款利息可能不太明白。
借款利息指的是,比如我們把錢借給一個人一年,那么我們可以約定這一年之內你給我多少利息或者年利率是百分之多少,這個比率叫做借款利息。但是也許有的人出于不好意思,或者是當時忘了約定而沒有約定需要給多少利息,到時候就只能要求償還本金了,也就是說你借給別人多少錢,到時候只能要求還多少錢,而沒有利息了。但是對于這種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情況,不妨礙我們要求對方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指的是,假如我把錢借給一個人一年,但是我沒有約定這一年的利息是多少,可是假如這個債務人過了一年還沒有償還,是一年半之后才償還的,那么多出這個半年就等于是逾期了,這個半年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的,但是這個利率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來要求了,而不是我們隨意制定的。
法律規定的逾期利息應當是6%。具體法律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未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也未約定到期還款不償還的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金額所占用這期間期的利息,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出借人的財產和損失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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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看到下面有不少人回答的非常專業,我從案件的實際內容出發,給大家通過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和分析下,來回答這個問題。
1、首先是法院執行案件的利息,先分為法院生效判決的利息,判決書生效判決的利息,是從判決書生效的時候,在15天內履行判決書內容,這個利息就是按照法庭庭審的利息計算,被執行人按照生效判決書的還款金額,去償還欠款就行了。
2、其次是法院生效判決書后,被執行人未按照約定進行還款,且已經超出履行判決書時間,并且超出時間期限不長,原告同時也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凍結,拍賣,司法劃撥,欠款人賬戶里面的資金被強制執行,這個期間的利息,法院并沒有計算超過判決書的欠款利息,依然按照生效判決書的利息,進行執行欠款,說明法院有時候會考慮被執行人的還款壓力,會減除被執行人的承擔利息,但是有的地方法院對收取的利息,執行情況不一樣,因情況而定。
3、最后是法院生效判決書后,被執行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并且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資產或者可以執行的財產,法院終本案件,被執行人經過很久甚至多少年后,還沒有履行本次案件的還款義務,那么這個時候,法院執行回來的欠款,是按照從生效判決書到已經被執行回來的欠款中增加已經執行案件的利息。
總結下,法院執行案件中,對于欠款內容,是根據還款時間來定,因此對于被執行人來說,早早還款,就能減少很多生效判決書的欠款利息,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時候,盡量協商執行的利息內容,否則這些利息對于被執行人可是一筆龐大的數字。
1、如果判決主文里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繼續計算利息,同時,計算遲延履行金。
2、如果判決主文里沒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只計算遲延履行金。
3、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式及依據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但不得總計超過年利率2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時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求能夠得到支持。違約金的規定強調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這符合民法中的損失補償原則。逾期利息雖然具有懲罰的性質,但其本質上是借款合同產生的孳息,所以利息和違約金的規定并無沖突,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民間借貸司法實踐中,出借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能會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期還款的,應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二者相加遠超過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變成了實質上的高利貸。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若出借人一并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折算下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對于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