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牙科罪的立案標準_非法行醫是怎么界定的?
特邀律師
行醫怎么還違法?治病救人,這樣說辭不和情理,違背任性。非法只能說騙子,真的能夠行醫有醫術就不該違法,證件那是國家定的,國家應該對有效行醫與騙子區別開來。為啥不以治愈效果定性。指定這些所謂專家出發點是什么?
沒有任何證件,特別是沒有行醫許可證,卻公開行醫,這應該就是非法行醫。
民國時期的中醫基本上都是非法行醫,而清朝之前的中醫也許全都是非法行醫。
我姓氏中一個小弟是泥水師傅,他什麼屁證也沒有,照樣有人請他去做建築師傅,而且也沒有被抓起來。于是,他足足做了幾十年,現在還做。
從所謂的法律上來說,無證行醫絕對是不合法的;然而,從技術層面來說,只要技術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那麼去做這個行業就合理合法。
因為法律是服務公平正義的東西,不是消滅公平正義的東西。而持技術去做事,特別是持醫術去治病,雖然要正常收費,但幫人治病始終是善舉而不是惡行,而且也合乎情理和人道。如果就是因為沒有證件而被抓捕,這樣的法律顯然欠妥,因為為他人治療疾病畢竟不是在犯罪,而是在幫助他人,或者說服務他人。這,何罪之有?
所以,要真正界定非法和合法行醫,不在證件上,而是在醫術上;不在行政上,而是在人道上。
一、非法行醫罪怎么立案,立案標準是什么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立案追訴標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規定:
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應當立案追訴。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被行政處罰兩次過后,仍然有該行為的,應當立案(公安機關)追訴(檢察機關)。
那么公安機關是否可以立案偵查呢?當然可以。
這是偵查行為,偵查后發現構成犯罪的,按法律走流程;不夠刑事處罰的,移交相關行政部門。
但是,也不是必須立案。在立案審查階段,如果發現不夠立案標準的,可以決定不予立案。
非法行醫罪立案的標準: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只要是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證行醫都是非法行醫,可是不知道人們有沒有想過:有的人有證卻治不好病,有的人沒證卻治好了有證的人治不好的病;有證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因為病人該死,沒證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非法行醫是違法的。法律既然有非法行醫的規定,是不是也規定對有證行醫的人給予更加嚴格的限制和要求呢?讓他們學習掌握更精湛的醫療技術,更好的為病人服務而不是拿著證做出草菅人命的事來,那樣也會少了很多的醫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