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人不適用死刑_什么是死刑什么人不適用死刑?
特邀律師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
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經剝奪了政治權利終生,沒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況下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當宣判執行你死刑了,這是法律對你最后的宣判,你不可以拒絕。
法律是不可抗拒的!
拐賣人口的根源來自于利益,任何的拐賣人口都離不開利益,所有的行為都是在為利益服務,拐賣人口的種類大概有集中,一種是拐賣婦女去賣偏僻的地方給光棍當老婆,第二種是拐賣兒童去賣給別人當孩子養,第三種是拐賣去給別人打黑工,第四種是販賣器官,第五種就是把孩子打殘了放到街上乞討。
不管從哪樣來說,販賣人口都是非常可惡的,也是屬于喪心病狂毫無人性的,每一個正常人對人販子都非常的痛恨,沒一個被傷害的家庭都恨不得把人販子碎尸萬段,不然根本不能解自己的心頭之恨,但是人販子卻很少有被判死刑的,只有一些販賣過多的情節嚴重的才會判死刑,這是為什么呢,人販子的行為屬于反人性的,這樣還不足夠嗎?
去年的時候,網上也有大量談論對販賣人口是否適合直接使用死刑,是否能夠通過使用死刑來震懾人販子呢,在網上很多人呼吁使用死刑來震懾,也足以說明了大家對人販子的痛恨情緒,當然最終法律專家出來解釋為什么不對人販子統一用死刑,理由有好幾個,其中就有一個是說所謂的保護人販子手中被拐人的安全,防止人販子走投無路對受害人進行傷害。
這個理由是否有說服力,這個我們不說,畢竟現在的確很多人對人販子的處罰有看法,認為處罰力度過輕了,當然了人販子作案情節嚴重的會面臨死刑的最高刑罰,按照大家的看法是傷害一個和傷害無數個并沒有多少區別,傷害一個就重罰可以避免他去傷害多個,但是又有人說,如果傷害一個他躲過了,而且他知道自己一定會死,那就不會害怕什么了,傷害無數個就更肆無忌憚了,對于人販子是否死刑眾說紛紜說法不一,目前為止還沒有實行,你覺得怎么做才好呢。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另外,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現行法律的規定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對現行立法的法律思考 基于對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的考慮,現行立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因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控制能力、辨認能力以及責任能力均較弱;由于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不負刑事責任。
3.人道主義關懷的角度的思考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是基于一種人道主義關懷的思考,孩子是無辜的,雖然胎兒要脫離母體方享有法律上的地位。古有母憑子貴一說,子女的生命是父母賦予的,母親十月懷胎實屬不易,且世間人全部都是母親所生育,還有一半自己也是或者將成為母親,因此,對于任何一個母親都能在情理上作出天然的傾斜。孩子救母親一命有什么不可以!你能想象一個孕婦被法律剝奪生命嗎?不敢想象。 對于未成年人也是一樣,年輕時總是容易犯錯,人應當有犯錯的機會。如果一個孩子,因為法律賜予的一顆子彈而隕落,全社會的母親都會為之而哭泣,也許還有父親。那個孩子,他的眼里混合著童真與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