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于判緩事業人員規定_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判緩刑開除嗎?
特邀律師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1、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2、緩刑期滿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3、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降低三職后的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按在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檔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職后的職務(崗位)工資標準核發退休費。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還是有可能保留工資待遇的。
之前,對于事業單位人員的處分根據的是2012年9月1日開始實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那么被判緩刑應該不應該開除,關于這點的爭議就在于緩刑算不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目前我國可以判緩刑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拘役,一種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被判拘役暫緩執行的人員,那么肯定是不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那么可以不用開除。
而對于被判有期徒刑暫緩執行的人員,則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
一些專家學者認為,緩刑期過后,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那么緩刑就屬于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不能算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還有一些專家學者認為,緩刑只是更換了刑罰的執行方式,并不代表著取消處罰,所以有期徒刑暫緩執行應該是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因此在具體執行的時候,各個地方各個單位的做法可能就會有所不同。
比如江蘇省就明確了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宣判后,即由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蘇人通〔2004〕237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或解聘,那么自然就沒有工資了。
而還有一些地方政府沒有發文明確,那么可能就會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間,也有可能被判緩刑后沒有被開除,還享受著工資待遇。
不過,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從2020年7月1日開始實行,這個爭議就不再存在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我國的公職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可以看出,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國企人員、村(居)委會的干部都屬于公職人員。
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可以看出,公職人員判緩刑是否會被開除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被判處緩刑的,那么肯定會被開除。
第二、如果是過失犯罪被判處緩刑的,那么一般應該開除,但是也可以不開除,不過要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所以,沒有被開除的人員還能回去上班,自然還有工資待遇;如果被開除了,連工作都丟了,那么肯定是沒有工資待遇的。
而對于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后還是可以享受一定待遇的。
按照《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
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也就是在緩刑期間,可以領取退休待遇60%的生活費;在緩刑結束后,要按40%降低基本的退休費。雖然待遇有所下降,但至少還保留了一定待遇。
而隨著2014年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進行了養老保險改革,未來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領取的不再是退休費,而是養老金。
養老金和退休費并不一樣,養老金的權益是構建在職工的繳費前提之下,被判刑并不能否定職工因為繳費而形成的養老金權益。
所以對于將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退休后被判緩刑不再會直接降低養老金待遇,可以按照原先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只是緩刑期間不能參加國家規定的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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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根據《人事部監察部關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紀律處分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50號),參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可不作開除處分,處理辦法按照上(一)點的規定執行。今后國家有新的規定后,按新的規定執行。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制度,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緩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暫緩執行,通過一定時間的考驗,沒有發現新罪或在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期滿通過考核,對原判決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已經執行完的執行方式。
緩期執行其實是和直接執行相對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后都要依據判決規定的內容去看監獄服刑,而緩刑是先不實際執行刑法,將人放回家,由當地的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理。最大的區別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樣,緩刑雖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動都有具體要求,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個體。
01
不用懷疑的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后,緩期兩年執行,開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會說,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緩刑代表嫌疑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緩刑是對已經判決有罪,并判處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員,法院認為判處緩刑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控不致于再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所以宣告對期有罪的行為采取暫緩執行的行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可以依據規定開除公職,而兩年緩刑實際判處的是兩年有期徒刑,而緩刑并沒有改變不判刑的結局,只是暫緩去監獄坐牢而已,所以開除是必然的。
02
緩期執行并不代表犯罪分子無罪
緩期執行只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相對其他的到監獄服刑,死亡立即執行等情形,并不需要實際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進行社會活動,但是離開需要報告,同時還需要配合緩刑監督機關的社區矯正活動。
有期徒刑兩年就是判處了兩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緩期執行并不能否認其有罪的結果。既然罪犯有罪,那么執行方式不管如何變化,有罪就是有罪,從宣判那一刻開始,有罪的標簽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銷判決的情形,不是將跟隨罪犯一輩子存在。
03
實際生活中,罪犯是否被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國家機器在履行監督執法的權利。而當罪犯犯罪后是否嚴格按照要求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自己內部認真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要求。
在過去可能有的領導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領導納私的考慮并沒有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規定,但在目前的執法環境和社會環境下,基本不存在不嚴格執行的情況。你不執行規定,其他規定就會執行你,想想就知道,領導會不會頂風作案,不嚴格執行呢?
結語
日前,新出臺的規定更進一步明確了,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開除的要求。雖然從大體上來看,并沒有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差別,一味的將所有犯罪行為納入開除的行列并不科學。
可能這也是目前從嚴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職人員模范遵守法律規定,過失犯罪并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最明顯打擊的就是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人事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十四條: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