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受理時效_勞動監察大隊多久處理完畢?
特邀律師
你好!小吏作為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比較有發言權。員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立案,不撤訴,對被投訴公司有影響。影響的大小,主要看公司有無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性質嚴重程度。
此事主要涉及行政處罰的程序。
首先,決定是否立案?
員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后,勞動監察部門會審查相關材料,如滿足下列條件,則予以立案;不滿足,則不予立案:(一)經過初步調查,掌握一定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二)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三)違法行為未超過處罰時效的。
其次,立案后進行必要的調查。
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主要通過詢問、現場檢查等方式,收集證據。
在擬作出處罰決定前,會印發處罰決定預先告知書,企業可以進行陳述、申辯,如果處罰較重的話,還可以申請聽證。
最后,作出處罰決定。
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如果給予行政處罰后,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要求,相關信息應公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
在整個過程中,對企業影響有4個地方:1.調查過程中,需要企業配合;2.作出處罰決定,對企業進行制裁;3.處罰信息公示,對企業形象有負面影響;4.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投訴立案,不撤訴時,如果立案,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會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對企業會有影響,但影響并不大。但如果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設施、財務,凍結銀行存款)的話,影響就可能大了,但前提是企業的違法行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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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條例》的規定,過了兩年時限的不予受理。對法院判決不服重新投訴的,不屬于監察大隊受理范圍的他們不會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勞動監察大隊一般要求對于舉報投訴信件,在拆封、登記時予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上訪投訴,在接到投訴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凑铡墩{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一般訴訟時效期為兩年。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處理期限: (一)受理:五個工作日之內確定是否受理。對下列三項條件均符合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ǘ┝福菏芾碇占戳? (三)調查: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ㄋ模┨幚恚赫{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你如果是在法院判決后未超過一年的時效,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補繳社保的未過時效,因訴訟期間是尋求法律途徑時效一直延續,法院判決生效后時效開始計算,因此,勞動監察大隊不受理,可投訴到上一級勞動監察大隊解決。也可提起行政訴訟告勞動監察隊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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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根據勞動法系以及本律師辦理勞動類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第一,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處理的事項不同,
1.勞動監察主要處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行政責任,那么這種責任呢,有他的主動性,比方說用人單位,違法,強制勞動者加班的,這個時候即便是勞動者沒有舉報,那么勞動監察如果得到消息也應該予以行政處理,這是法律的規定,但是實際處理中可能會與法律規定有些差距,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監察也可以,行政調解一些單位對勞動者的賠償,但這不是勞動監察主要負責人。
2.那么勞動仲裁呢,他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民事賠償糾紛行為,勞動仲裁是準司法機構,他沒有,主動性,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勞動監勞動仲裁才會進行司法的審查,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政責任,勞動仲裁不予處理。
3.兩者的處理事項也有所不同,比方說用人單位拖欠社會保險費的,這屬于行政追繳行為,那么只能有勞動監察進行處理./你像有一些勞動爭議賠償,比方說勞動關系的確認,比方說違反保密協議的賠償,那么這些問題都是平等的民事糾紛,勞動監察就無權處理,只能由勞動仲裁進行審理.
二,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所依據法律的異同。
1.兩者都依據相同的勞動實體法
勞動監察也好,勞動仲裁也罷,都是依據的勞動法系,那么勞動法系又分為實體法,程序法,實體法,比方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比方說工資支付規定,你好,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都需要遵守,
2.兩者所依據的勞動程序法有所不同
1.勞動監察主要依據勞動監察程序法系
那么勞動監察依據的是國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他屬于行政法規,以及人事部頒布的勞動監察若干規定,它屬于部門規章以及各地區頒布的勞動監察法規或地方規章.
2.勞動仲裁主要依據司法的勞動程序法系
勞動仲裁依據最多的也就是《勞動仲裁調解法》,以及人社部的勞動仲裁程序規定,而且也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的相關司法解釋。
三,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需如何選擇?
1.簡單來說,如果你想要求相關的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那么你就要適用勞動監察.以及一些簡單的勞動賠償,比如說拖欠工資也可以要求勞動監察處理。
2.如果較為復雜的,勞動爭議賠償,以及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是,保密協議,竟業禁止類的勞動爭議賠償,都需要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實踐中,勞動監察大隊執法不力是全國通病,如果投訴后法定時限沒有答復的或者不能處理該勞動爭議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申請勞動仲裁。法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復印勞動合同,到工商局打印被投訴單位工商信息,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寫〈投訴書〉,例出事實與理由,提出要求,投訴人簽名蓋指印〈網上有投訴書范文〉,如果多人一起告更好。需要注意的事項:為了證明投訴書內所說的事實,有些證據材料確實在單位手里,就要盡量把提供證據的責任推給單位,比如,工資表,考勤記錄,打卡記錄等……,在投訴書內一定要寫明這些是由單位保管的,這樣,勞動監察立案后到單位調查,就會要求單位提供這些材料,如果單位提供不出,單位有舉證不利的后果。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只管單位違反勞動法的事,屬于勞動爭議的,勞動監察不會管的(勞動爭議應該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接到投訴書后,如果不屬于勞動監察管,會向投訴人回復(勞動保障監察告知書)的。一定要自己看下勞動法,先弄清楚那些情況屬于單位違法,那些是勞動監察應該管的,應該管就不能推辭,就必須要管。
如果已經證明是單位違法,勞動監察卻不想管,或者借口是勞動爭議進行推辭,拖著不管,那就找分管勞動的政府領導,還有上級政府部門,勞動監察如果不做為,也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的。勞動監察處理勞動案件,一般要求兩個月內結案,案情復雜,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