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取不正當利益認定_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是?
特邀律師
屬于合理要求。“要求調動”和“謀取”在法律上意思并不重合,更不用談“不正當利益”。
一、行賄罪概念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以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二、行賄罪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行賄罪的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客體要件行賄罪客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三)主觀要件行賄罪主觀要件: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為人如果不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或者謀取的是正當利益,那么不構成犯罪。(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這種行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另一種是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地給予財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三、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薄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彼?、相關解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同武律師曾代理過多起涉嫌行賄罪的辯護,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總結出行賄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內涵如下:“謀取不正當利益”首先表現形式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其次是獲取發生在競爭性活動中的不公平(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利益。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可以看出“不正當利益”具體包括:1、違法的利益,即行為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2、違背政策的利益,即根據相關政策不應當獲得的利益。3、違背行業規范的利益,即按照相關行業規范不應當獲得的利益。4、程序上的不正當利益,即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通過非正常途徑、程序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而獲取的利益。5、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利益,即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而獲取的利益。
個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應判為( )。
A. 行賄罪
B. 向單位行賄罪
C. 介紹賄賂罪
D. 以上答案都不對
·· D. 以上答案都不對 。
——因為,是可以認定是行賄行為,但,構成犯罪有一定的數額標準,達不到的,不構成犯罪。 問題中沒有確鑿的數額,只能定性是行賄行為,其他,不能認定。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