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必須在戶籍地執行嗎_緩刑可以異地執行嗎?
特邀律師
1、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由居住地的司法局(所)負責管理和實施社區矯正。 2、非在戶籍所在地被判刑的,且在外地無固定居住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實施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 第五條 對于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 第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并通報決定機關。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異地執行的書面條件:《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般要看當地的實際情況,因為社區矯正每個地區的經費(按人頭發放)撥放標準不一 ,有些地方撥款多他就容易接收,有些地方撥款少他就不愿意接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不是必須回老家執行。
緩刑罪犯原則是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地方,這樣方便和有利于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依法對其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改造或考察。而且緩刑罪犯未經監管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地的,是有可能會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
(1)A城市落實執行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所以如遷居到B城市,需向負責考察的A城市公安機關申請,獲得批準后才可遷居。
(2)B城市落實執行 到該公安機關報道時,說明一下遷居的情況,一般來說應該沒有什么手續!罪犯的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時候,公安機關容易產生相互推諉的現象,都有理由不接受對緩刑罪犯的考察,導致法院宣告緩刑判決無法落實緩刑執行。甚至個別公安機關為解決緩刑罪犯脫管的責任,推出“只見文書不見人不予接收”的作法。
有些是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報道,然后再到戶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報道。如果沒有及時報道,他們會發司法建議給法院,要求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有時候寄出去的判決書等材料沒有那么快到戶籍所在地,建議你先打電話給戶籍所在地司法局,是先到司法局報道還是直接到司法所報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