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起訴決定后的程序規定_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后案底還有嗎?
特邀律師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不懂請追問,滿意請采納,謝謝!
羈押21個月檢察院撤回起訴,案子怎么處理?關于這個問題要看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想說的是這起案件得是多大的刑事犯罪呀?羈押21個月都完不成司法程序?哪個省市發生的這種事情呀?這種情況不能說沒有但是很少出現的概率呀?如果經過檢察機關認真審查案卷缺乏認定證據的話,檢察機關可以給公安機關退卷補偵的,向你說的已經三進兩退的案件還真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檢察院撤銷公訴就足以證明你沒有涉嫌犯罪、你是被冤枉給你造成了21個月的非法羈押,檢察院既然已經當庭撤銷公訴,就理應依法將你無罪釋放,怎么還給你辦理取保候審呢?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有兩種,第一種就是把你違法羈押21個月擔心你會去告狀,為此給你辦理取保候審可以暫時封住你一年的嘴巴,包括國家賠償你都無法申請,第二種就是你的案件又發現了新的其他證據需要撤銷公訴重新由公安機關偵查后再次公訴,不過怎么也不像是第二種的可能,更接近第一種的可能性,取保候審期限是一年,你先看看吧,如果在一年內沒有把你怎么樣?取保候審到期自動解除后你就要求給你出具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然后你就以刑事國家賠償為由向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申請刑事國家賠償,你如果不是犯罪被羈押21個月是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而且辦案人員也會被追究責任的。
謝邀!這一提問說,檢察機關,又說下級檢察院。不知第一個檢察機關是哪一級,或是筆誤。檢察院的組織,設制有縣,市,區(省),最高檢,一般為四級,另外,有專門的檢察院。檢察院上下級在辦理案件時,均有法定的權限,程序。本題所問,是否要問申訴人,只是特例。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它的職責是監督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法律準確適用,維護法治公平正義。在關乎罪與罰的問題上,檢察院依法為準繩是準星,中心。
不起訴和撤銷案件是兩種形式不同但法律后果基本相同的程序處理決定。做出不起訴決定和撤銷決定后,都意味著程序上終止了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因而適用的條件和對象基本相同,但是這兩種處理仍然有一些不同之處:(1)適用階段不同。撤銷案件只能適用于偵查階段,不起訴則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2)適用對象不同。撤銷案件只能由有權立案的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適用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也可以適用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3)使用的主體范圍不同。不起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既可以有人民檢察院作出,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作出。(4)意義不完全相同。撤銷案件具有明顯的糾錯性質,不起訴則具有不能追究、從寬處理和糾錯的三種屬性。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較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公安局)提供必須的證據材料,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做出說明。在什么情況下檢察院會退偵呢?通常是在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或現存證據不足才會退偵。其實退偵的案件在多數情況下恰恰是檢察機關要認認真真辦的,在捕訴合一條件下,如果起訴不了,那當初也就不批捕了,既然捕了就想好好地訴!退偵無非是想做實證據辦成鐵案!至于有人說,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偵是因為他手里案件太多忙不過來,退偵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嗯,這事我沒法評論。
此外,如果出現二次退偵的情況,那就有可能確實不起訴了,因為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退偵次數最高兩次!兩次補充偵查都達不到起訴標準的話,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從獲自由!
意味著什么?
依我之見一一
1,這意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己經偵查終結并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并非有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給犯罪定罪送進班房;
2,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就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丶認真把關,構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就必須起訴,而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訴,而不能牽就公安機關個別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起訴意見,并依法該作不起訴決定的,就依法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3,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一種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件的程序就到此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未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嫌疑人審判定罪量刑;
4,…還意味著N種意義…
當然,如果該案經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決定,還意味著該案件己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今后偵丶檢機關找到關健證據合符起訴條件的,仍可以撤銷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起訴。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權的有力舉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記錄會保留,案底就消了,不影響日常工作生活和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