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案件和不起訴_撤回起訴與不起訴的關系?
特邀律師
不起訴公安局一般是不會撤案的,因為在立案時一般有報案人,被害人之類,既然報案受理了,立案了,那說明有違法事實存在,需要偵查,案件不是單方面的,怎么撤案?不起訴也是結案的一種方式,是給相關方面的一個交代,如果不是錯案之類,是不會撤案的,有些需要撤案的往往是不構成犯罪了,撤銷案件改立行政案件給予處罰
撤案即撤銷刑事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于所立的刑事案件,經過偵查,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所立案件的偵查活動。
依法撤銷刑事案件,有利于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遇到以下情形,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條件之一就是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如果發現沒有犯罪事實,那么就否定了原來的立案依據,也就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立案偵查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自然就不存在犯罪事實,也就沒有必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在此追訴期限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逃避偵查和審判,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如果行為人確實實施了犯罪,但遇到國家發布特赦令,免除了其刑罰,也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六、經濟犯罪案件,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
從上面列舉的撤銷案件情形看,只有在經濟犯罪案件(其他刑事案件不行)中,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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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訴是檢察院從法院撤回,原因是事實證據發生變化,或與法院認識不一致。不起訴是檢察院直接做出的訴訟決定,因為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