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寫試用期三個月_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是否合理?
特邀律師
首先在回答你的問題之前,要說一點,試用期三個月或者一個月,不存在合理不合理之說,只能說是否合法。至于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否合法,要看你和企業方的勞動合同簽訂了多長時間,如果簽定了三年或者三年以上,那三個月就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簽訂了三年以下,試用期三個月就不合法了。
為什么企業方要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所以綜上所述,企業方之所以約定試用期,就是為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通過相互磨合和近距離觀察,員工是否適合企業的崗位任職資格要求。同時約定試用期對于勞資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比較謹慎的態度和給彼此留下空間。但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否合理,要看企業方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如果在三年或者三年以上那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有關試用期的幾點注意事項:
1、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員工離職以后再次入職同一家企業的這種情況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4、同時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
5、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6、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轉正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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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三個月合同要簽三年以上,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不知道目前令題主猶豫的是什么?有試用期還是試用期的時間?還是其他的因素?
面試已經通過了,猶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認為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首要的考慮因素。因為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都是1個月-6個月,多為3個月,到哪個公司都差不多。時間太短,不能真實了解新員工的能力和真實狀態;時間太長,會被員工認為是為了壓榨勞動力、節省成本。
一般簽3個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個月的試用期;簽1-3年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簽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每個公司的情況也不一樣,如果你的表現優秀,可能會提前結束適應期。當然,如果表現不好,可能會延長試用期或者被辭退。
你就職最主要的是要考慮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你應聘職位的發展空間、工作環境是否適合你和工作內容你是否能夠駕馭等。這些才是比較重要的,關乎你的職業生涯與未來發展。
其實有試用期對求職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就職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試用期期間,你也可以考察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企業文化氛圍、工作日常情況,積累工作經驗,學習工作技能等。
有個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沒有試用期,結果簽了合同發現這個公司的工資發放總是拖了又拖。
綜上所述,一個公司有試用期是正常的,沒有試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試,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雙方都能在試用期期間更加了解彼此,以此來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公司,要不要留住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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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單位未辭退你而留任你繼續工作的就視為進入了正式期,轉正只是單位的內部手續,法律上不是以是否有轉正手續來判定的。如果你的試用期工資低于正式期工資,那么單位應當補足一個半月的差額部分。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的屬于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單位未繳納社保屬于違法,單位應當為你補繳社保。擴展資料: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誰說過了試用期就不能辭職的,公司算個求,有什么資格不批準員工辭職?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并在EMS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簽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這是最快捷的辭職方式,只要你履行自己的義務,一個月后直接走人就好了。至于公司不讓?呵呵,他可沒那么大的權利
不用糾結于合同期限,不管簽多少年,哪怕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你不想干了都是提前30天辭職,公司不想用你了,也是提前30天通知,然后給予N+1補償。
在說點跟合同期限相關的規定
1、試用期,合同半年以內不得約定試用期,1-2年可以約定3個月試用期,3年即以上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
2、合同簽訂第三次的時候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員工放棄,所以一般正規點的公司都會第一次簽3年,第二次簽5年,兩次下來8年了,非常老的老員工了,這樣的人在任何公司都是寶,公司樂的跟你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3、反觀合同一年一簽的,都是小公司,老板還不懂勞動法,覺得一年合同到期了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了,遇到這樣的公司你恰恰需要小心,更不用說連簽都不簽的。
4、再說說不簽勞動合同的,按勞動法,員工入職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可以按照延誤時間申請雙倍工資的賠償,但是續簽勞動如果沒有按時間簽,法院認定為雙方自動續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個合同。
5、解除勞動關系,在雙方無過錯的情況下,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你辭職還是公司解聘你,還是勞動合同到期你不續簽或者公司不續簽,都有一個要求就是提前30天通知,只不過在政府部門備案的手續不同,還有就是是你炒了老板還是老板炒了你這兩種說法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