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_法律規定中代通知金多少錢?
特邀律師
補償金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 賠償金按補償金雙倍計算 代通知金按離職上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代通知金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方式和標準不同。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
可以要求賠償代通知金的情況:
1、實習期的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天通知;
2、正式員工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0天通知;勞動信訪處的答復也是真的:即勞動合同簽訂后,由于勞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雙方的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以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方式來補償。但是你們的情況好像不適用這一條,用人單位的內部裝修不是不可抗力的發生重大變化,應該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時間,所以公司應該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與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一致的.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按檔案工資、有的按合同約定工資的比例、還有的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等.一般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 也可以參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勞動法規定,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不足30天的,以實際不天數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公司做法無過錯. 唯一的過錯可能存在:企業屬于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的權利,即向勞動局申請企業的解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