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處理期限_交通事故處理時間限制?
特邀律師
重大交通事故帶來的傷亡情況會比較大,在遭遇重大交通事故后也要及時的處理,盡量給事故的當事人一個交代,讓事故當事人可以拿到賠償等等。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快的一周,慢的一年。1、暫扣車輛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3、傷殘評定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4、賠償調解期限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
5、處罰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6、申請復議期限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車主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的時間,不超過30天,案情重大、復雜的最長不超過60天。倘若需要車輛進行檢測、鑒定,交警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內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同時與鑒定機構約定的鑒定時間不得超過20天。在鑒定結果出來后,交警應該5天內通知車主領車。可見,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車的時間是3+20+5=28天。但需要注意的是,按規定,鑒定時間是不計入交警扣車時間中的,且經上級交警部門審批,交警也可以在事發3天后再申請鑒定,因此,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也可以是30+20+5=55天。倘若交通事故案情重大、復雜的,交警扣車時間最長是60天,要求鑒定機構鑒定的時間,經上級交警部門審批,最長也可以是60天。這樣一來,交警扣車時間,最長是60+60+5=125天。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第94條和第95條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條例》第93條規定,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應及時送達當事人。 申請調解的期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的起始時間和期限: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后,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警部門調解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擴展資料處理步驟
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不同,處理的期限也不相同。
1、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 日。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擴展資料:(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管部門可暫扣道路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交警要向當事人開具暫扣物憑證。
被交管部門暫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扣留期限為20天。需要暫扣延期的,要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延長20天。
事故大小不同責任認定時限不同
按照有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限為:輕微事故在5日內認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內認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內認定。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照常規時限做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后,按上述規定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重新認定最長不超30天
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對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重新認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維持原認定、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治療終結15天內可申請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可在治療終結后15天內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天內做出評定傷殘的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至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交通事故的賠償期限最長是2年,但是如果傷勢不重且已經出院就沒必要拖了,交警那邊要自己去催的,傷者出院后交警會根據實際情況調解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等內容,等裁決和正式的調解書拿到,就可以去保險公司索賠了,但關鍵的是調解期間要通過交警向對方索要住院期間的一切病歷資料、發票原件和身份證明,一旦調解結束,你再要資料就難了,而保險公司不見醫療票據原件和傷者身份證(戶口本復件)是不會賠的!
1、交通事故處理是有時限規定,像這種輕微事故,完全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當天就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即使按一般程序,也不應超過10天。2、交警扣留行駛證和駕駛證是錯誤的,且一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交警不應在扣留車輛。3、事故一方當事人不到場的,經2次書面通知仍不來的,可以缺席裁定是個責任。看來你那里的交警要么業務不熟,要么有貓膩。時間在10天內,詳情如下:交通事故處理流程:1、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并出具傷勢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6、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發票、票據、評估說明等證明材料。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證明手續。10、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簽字后結案。并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11、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