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小股東的保護_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逼迫小股東走,小股東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聯合其他小股東,股東份額占10%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在會議上講他們的罪行揭露出來;還有就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你們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財務報告,這個只要是股東都可以的,沒有份額要求,保留好這些證據。具體還有其他問題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話我還可以給你介紹我們經濟法老師,她很厲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沒有空~祝你好運,把那些壞股東打到 :)新法對小股東的利益的保護體現在以下7個方面:
1、股東知情權:新法規定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如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但查閱會計帳簿,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股東的查閱要求不合理,有權給予拒絕公司拒絕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給予查閱;
2、股東大會會議,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主持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5、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公司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6、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7、按照新法第75條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小)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即小股東退出公司機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4)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具體問題類型,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1、《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說明只要持有1/3以上表決權,就能從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資行為,從而從根本上避免可能發生的對小股東權益的任意踐踏。如果公司在成立時約定重大事項表決須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決權通過的話,則對持股比例低的小股東更加有利。 2、《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當增資行為無法避免或小股東本身也同意增資時,依法按照原出資比例進行增資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按比例增資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東股權被稀釋的情況發生,使增資后的公司股本結構與增資前保持一致。 3、合理的增資方式應是首先對公司的現有資產進行全面地評估,以確定股東權益的真實價值或者公司的凈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和新股東的出資金額與股權比例。盈利狀態下高于資本的股東權益應由原股東享有,而不應自然地歸屬增資后的所有新老股東,同時,虧損狀態下新股東相同比例股權的出資也不應該當然地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額確定。否則,就必然會導致新股東對原有股東權益的不當占有,或者老股東不合理地獲得新股東出資利益。因此,當增資行為無法避免,而小股東又無力或無意繼續出資時,評估以重新確定股權比例是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方法。
小股東一旦投資入股并進行了工商登記,常見的問題是被大股東欺負,不讓他參與經營,不讓他行使知情權,也不給分紅。但除非小股東自愿,大股東是沒辦法讓他“走”的!原因很簡單,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抽逃注冊資本。股東要退出公司只有兩個辦法,要么對內,要么對外轉讓掉自己的股權,這樣才能變現后退出公司。而股權轉讓必須要出自小股東自愿,沒有人可以強迫小股東去與誰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更沒辦法強迫他去做工商變更登記。因此,大股東是沒辦法“強迫”小股東退股的。為保護小股東的權利,公司法的很多條文都作了專門的規定,小股東可據此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