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小產權房屋出售_小產權房子是什么意思,有什么風險?
特邀律師
小產權房以我個人的看法是可以買的,一搬小產權房都是村里集體建造的,個人是沒有什么證件的,但是也不妨礙居住的,,,
這個問題要從二個方面的解讀,第一,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小產權房?第二,就是什么是犯法?違法等同于犯法嗎?
第一:什么是農村小產權房,其實近幾年關于這方面的話題很多了,我相信大家基本都明白什么是農村小產權房了。就是我國土地所有二元制,即國有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在城市里,土地現在都是經過“招拍掛”獲得的,都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的,然后在招拍掛的土地上建設房屋,在轉讓給我們的普通購房人。在這里,也涉及小產權,但是與農村的小產權性質不一樣的。這里的小產權,更多的是分戶產權,也就是說,房屋建好后,開發商辦理相關手續獲得的是大產權,然后,開發商再進行分戶,派出所進行配合登記,將分戶后的產權(小產權)轉讓給購房戶。購房戶即使再將分戶后的產權再轉讓,也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的。
但是,有一種情況時,開發商在獲得土地時,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也就是過去遺留下的或特定時期的政策或福利房,比如經濟適用房(集資房)的購房人,只有房屋產權,產權證上的土地屬性是劃撥地;再次轉讓,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
不管,前者的商品房(土地繳納了土地出讓金),還是后者的經濟適用房、福利集資房(劃撥地),都是國家準許的,都是有不動產產權登記的,所以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然而,農村小產權房,就不一樣了,它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國家房管部門是不出具任何法律憑證的,更談不上產權登記,頂多有當地的鄉政府或村委會發個紙質的協議之類的,甚至就是直接與村民的私下成交。
而國家對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許可審批,最小的單位是縣級以上政府。所以,農村小產權房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即使是宅基地,國家也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所以,宅基地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第二、何為犯法?犯法特指犯罪,特指違反了刑法,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具備以下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 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3、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 4、上述特征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 5、《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從《刑法》的判罰標準來看,顯然,買賣小產權房不構成犯罪,只是違法。
所以,違法是不等同于犯法的。
而另外一方面,民法關于民事合同(房屋買賣協議)訂立原則之一,意思自治的原則,也就是說在民事活動(買賣房屋協議)中,買賣雙方的意志是獨立的、自由的,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干預。
也就是說,農村小產權房的買賣雙方的協議是成立的,只在買賣雙方之間有效力。國家權力機關通常不會主動來干預的,畢竟,俗話說的好:“民不告,官不究”。
買賣雙方之間的協議好比君子協議,只介于“二人”之間,一旦賣房反悔了,怎么辦?比如,小產權房面臨國家征地拆遷,宅基地法律意義上屬于原賣家,對于買家來說,享有不了國家征地拆遷的相關補償,只對宅基地原房主負責。
正因為買賣小產權房是沒有法律保證的,所以,購買農村小產權房還需要謹慎。但是,買賣小產權房的雙方并不犯法,只是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事后一旦發生房屋歸屬的糾紛,還是以房屋原始法律屬性界定。
問題:小產權房子是什么意思,有什么風險?
您好,我是武漢黃俊律師。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一、【概念】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一般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
在我國,根據土地所有權屬不同,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之分,顧名思義,國有土地是國家所有,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所有。
通俗的說,小產權房就是在集體土地上蓋的房子。
二、【風險】
購買“小產權房”目前存在以下風險:
1.合同無效
“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
2.轉讓受限
“小產權房”沒有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不動產證書,轉讓的時候受限制。
3.政策風險
可能遇到行政部門整治“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導致項目停建甚至被強拆。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4.監管缺位
“小產權房”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房屋質量和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5.無法貸款
“小產權房”沒有經過備案,沒有房產證,銀行一般不給予貸款。
6.拆遷補償難
“小產權房”,拆遷時往往難以獲得補償。
7.戶口無法遷入
“小產權房”的購房者無法遷入戶口,導致無法獲得相應醫療和教育資源。
8.沒有物業服務
一般物業公司都不愿意接受“小產權房”。
三、【新土地管理法對”小產權房“的影響】
2019年8月26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此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破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法律障礙、改變傳統土地流轉二元制并建立統一土地流轉市場方面是革命性突破,也符合土地管理供給側改革的方向,但是對用于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松綁,并不能擴大化解釋為大家普遍理解的“小產權房”可以“轉正”。
不可否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還是帶來了積極的信號,將來如何發展,需要持續關注政策變化。
四、【建議】
“小產權房”情況復雜,購買“小產權房”風險較大,需謹慎。
小產權房的土地一般屬于集體土地,所以無法辦理一般意義的房產證。購買小產權房的人主要是看中房價便宜,至于房屋質量,小區環境等就要看開發商的良心怎么樣了。但是購買小產權房最大的問題是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一旦后期發生糾紛合同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平時還好說一旦遇到拆遷發生糾紛的概率會很大,所以建議謹慎購買。即便購買也建議購買那些有可能被國家征收變為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小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