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租金是不是孳息_利潤是不是孳息?
特邀律師
收益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權利。該利益包括孳息與利潤。孳息是由所有物派生出來的利益,包括法定孳息(如存款的利息)與天然孳息(如大牛生小牛)。利潤是運用所有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利益。關于孳息與利潤的區別,我是這么理解的孳息的產生具有客觀性,屬于法律事件,利潤的產生具有主觀性,屬于法律行為。比如一間房子,將其出租,得到的租金就是孳息,如果自己用房子開了間雜貨鋪,所得到的就是利潤。
首先看法條和名詞解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增值是指物或權利在價值上的提升。
這個案例的焦點在于:個人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房租是法定孳息還是基于投資行為產生的共同經營收入。一種觀點認為租金是因行使物權產生的孳息,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孳息也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而且基于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所產生的收益為法定孳息歸個人所有。一種觀點認為因房屋出租需要選擇承租人;租金標準也不是一成不變,需要雙方進行協商,所以產生的收益應為共同經營收入。 個人同意第一種觀點:
1.首先,投資是指企業或者個人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實物,以經營某項事業的行為。將貨幣或實物直接投于企業生產經營項目的,稱為直接投資;將貨幣用于購買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稱為間接投資。與孳息相比投資收益本身帶有風險性、不確定性和主觀性的特點,是智慧與力量的結合。顯然婚后出租房屋的行為并不符合投資的要求,只是選一個承租人簽一份模板合同就可以了,收益在合同期內是固定不變的。
2.法定孳息是基于法律關系產生的,這種法律關系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或者基于法律的規定。房租就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系,其他如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所以,個人認為婚前房產的房租所得應該屬于法定孳息,個人財產。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在婚后的租金,屬于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復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現金收入,可以明確的告訴你,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要混淆了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夫妻雙方的收入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婚姻法的解釋《三》的第五條中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以外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這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原有的基礎上,不動用夫妻兩個人的共同收入以及任何輔助的情況下,動產和不動產自然增值的部分,和靠出租動產和不動產的全部所得,在法律上用詞就稱為" 孽息 ”。這還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所得,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話又說回來,如果這是一對恩恩愛愛的夫妻,根本就不用分彼此和你我,同甘苦,共命運,幸福牽手一生,或者是陪伴一方終了,也就不存在個人的婚前財產和孽息問題啦。
房屋租金是收益,不是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就租金而言,租金并不屬于孳息的范圍,租金產生的利息才屬于孳息。 租賃期間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在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時,應當審慎考慮租賃物的收益和孳息情況,打好提前量,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收益歸于承租人,孳息按照物權法規定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