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拼車出車禍誰的責任_拼車出事故責任誰來擔?
特邀律師
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無論有償還是無償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好心不代表無責,受害人乘坐誰的車出的事故,作為駕駛員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最簡單的理解,除非自愿的自殺無人擔責。其他情況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定責。
千真萬確的事情。兩青年屬同一村莊,從小玩到大,又在同一單位上班。每天基本上坐一摩托車上班。
在前幾年冬天,由于路滑,摩托車翻下幾米深的田邊溝里。騎摩托車只擦破點皮,而坐摩托車的摔成重傷,醫藥費花幾十萬。
交警判定醫藥費由騎摩托車賠償。由于兩個關系很好。傷者也墊付一部分。最后,傷者老婆不同意,硬是把騎摩托車者告上法庭。結果很明顯,騎行者肯定賠償。兩家真的變成仇人了。
通過此案例就明白了。如果同事拼車上班。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拼車付沒付乘車費,或者平時幫車主加油。此時,開車者必須負責任。
假如是兩車碰撞事故,對方全責還好說。如果是己方責任,在保險不足情況下,開車者必須賠償。
對于損失不大還好說。坐車者也不好意思要開車者賠償。如果坐車傷的較重。那就麻煩了。即使是親戚,估計也會翻臉的。何況是般同事。
大家都知道,車不能外借,其實,拼車上班或順帶上班也是一個道理。出事故開車的肯定要負責。
對于此事,應該有很多案例。所以,順風車,拼車有風險。平時不出事,你好我好大家好,一旦出事故,大家都不好。變成仇人分分秒秒。
你還敢拼車嗎?
有償拼車,司機與搭乘人之間實際上就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負有將搭乘者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并在運輸過程中對乘車人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無償拼車的情況下,出于公平的考慮,司法實踐中一般會酌情適當減輕司機的賠償責任。
搭順風車的大多是同事、鄰居、朋友等,而且會免費搭乘。然而,一旦出了車禍,乘車者受到了人身傷害,應考慮哪些因素?責任應由誰來負?損失由誰賠償呢?
首先,應明確搭順風車行為的性質。順風車行為就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好意同乘”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同乘行為必須是無償;二是車輛駕駛員必須是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非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駛。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車主按照客運合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看駕駛人是否有過錯構成了侵權。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作為車輛駕駛員都有義務保證同乘者的人身安全,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愿承擔風險,不能認為好意同乘者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利,不能因為同乘者是免費搭乘車輛就降低駕駛員應承擔的注意義務。人身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損害事實,指侵權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2、違法行為,指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3、因果關系,指侵權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系;4、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
再次,不能讓好人沒好報。“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讓人無償乘坐駕駛的車輛,屬于好意同乘,駕駛人的行為屬于助人為樂,是我國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善意行為,應當為我國的法律所倡導和保護。符合“善良風俗”原則,所以在處理好意同乘糾紛時不能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自不待言。減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責任才符合“善良風俗”。如果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責任或賠償責任,等于常說的“好心沒好報”,讓樂善好施、助人為樂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會輿論也不贊成。
所以,在處理搭順風車 “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糾紛時,一般應在肯定駕駛人樂于助人的初衷的前提下,結合駕駛人和乘車人有無過錯,根據公序良俗的原則和公平的原則權衡把握進行對待,讓傷者得以救助,讓社會正氣得到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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