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_合同的概念、特征、種類?
特邀律師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系。 3合同的種類《合同法》把合同分為十五類: (1)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則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3)贈與合同。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與贈與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賃合同。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攬合同。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9)運輸合同。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 (10)技術合同。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12)倉儲合同。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14)行紀合同。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居間合同。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概念不同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主要對產品或服務的技術內容進行規范的.技術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一般應考慮所屬行業的規范,但現在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條例。 2、特征不同 買賣合同的特征是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3、范圍不同 協議比合同的范圍要大,合同強調是平等主體間,協議不一定,但這種區分實際上毫無意義。《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特點如下: 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買賣,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出賣人不僅需將標的 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65653332物交付于買受人,并且需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質,這使它區別于租賃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中,雖然也要求一方將標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對方取得標的物的使用權,并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2.買賣合同是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出賣人轉移標的物以取得價款為目的,買受人須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方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支付價款是轉移所有權的對待給付,買賣合同這一特征區別于其他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互易合同。 3.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依據合同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相互對應。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同時也負有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正是另一方的權利。因此,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合同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金對待給付的合同,價金與標的物互為對價,買受人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就必須支付價金;出賣人要獲得價金,就必須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這就在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形成了互為給付的關系,因此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4.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相對于實踐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論上,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協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凡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雙方達成協議之時起成立,并不以一方當事人交付實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5.買賣合 同為不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買賣合同采用何種形式,一般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并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至于房屋買賣合同與購房合同二者之間的具體差異還需要咨詢相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