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_有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特邀律師
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混淆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5、低價傾銷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詆毀商譽行為
(1)混淆行為行為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1、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2、實施地區封鎖行為: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4)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 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公眾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必須達到足以引起一般公眾誤解的程度。 (6)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低價傾銷行為 四種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的法定情形: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 1、搭售;2、限制轉售價格;3、限制轉售地區;4、限制轉售客戶;5、限制技術受讓方在合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技術的研制開發等。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10)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為 經營者實施的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而對受到詆毀的經營者產生錯誤認識或懷疑心理,從而不愿或不再與之進行交易。 ?。?1)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1、投票者串通投標的辦理、共同壓低報價、不進行價格競爭;2、招標者與投標者串通。
在現代世界商品經濟活動中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涉及的范圍包括產品生產過程中質量的低劣,商品外觀和包裝的假冒與盜用,商品廣告的虛假偽裝銷售和服務中的欺詐,以及技術和交易秘密的侵權等各個方面。 在西方許多國家里,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一般認為,不正當行為有以下十二種: 1、產生混淆的行為,即導致對他人的活動、服務、營業,或對其原產地造成混淆。 2、使人誤解的行為,即使用或制造虛假標識,疏略真實標識,以及其他可能導致誤解的做法。 3、如果利用禮品、獎賞或其他類似之物對消費者施加義務,消費者因而同意接受主要服務,則可視為不正當;此外,提供任何好處或獎賞,導致消費者對同企業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產生誤解或可能產生誤解的行為,或者嚴重干擾對所提供之物真實價值估價或與其他替代物的比較的行為,均被視為不正當。 4、毀壞信譽行為,即對另一方的活動、服務、營業或商業行為無端指責,可能使其在市場中失去信譽的行為。 5、比較行為,即如果提到那些并類同相關或可比較的事實,將被認為是不正當的。 6、模仿行為,即在模仿他人的商業活動或行為時,超出了受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利(如專利權或商標權)的行為;此外,那些能夠導致對商品或服務以及原產地產生混同,或不適當地利用另一方的商業信譽,或對某一競爭方的全部商業活動系統進行照搬性質的模仿將受到懲處。 7、私自利用另一方商業信譽,即包括使用他從標識或虛假表示原產地的行為,均屬于不正當的行為。 8、違反保密規定,好凡未經所有人授權,泄露或私自利用其能夠合法接觸但仍屬保密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如同泄露或私自利用通過間諜或類似手段,或引誘競爭方雇員違反其合同義務等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一樣,均屬不正當性質的行為。 9、引誘違約,即引誘雇員、供貨人、顧客或其他人不遵守他們對競爭方所應遵守的基本合同義務的行為,屬不正當行為。 10、違反規則,即通過違反法律規則在市場上獲得大量的競爭性利益的行為,屬不正當行為。 11、歧視行為,即無正當理由在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方面對消費者實施歧視性待遇的行為,屬不正當行為。 12、舍本買賣,即雖然原則上企業有權自由定價,但是有計劃地以低于成本或購進行銷售,如果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同一企業的其他商品或服務的人格產生錯誤認識,或影響另一方商品或營業信譽的形象,或其構成將競爭一方或集團排擠出市場的戰略的部分,或其嚴重損害某一特定產品的競爭,都將視為不正當行為。
有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商業賄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侵犯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不正當有獎銷售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商業詆毀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總結
從以上法條總結出7大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1、混淆行為
2、商業賄賂
3、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
5、不正當有獎銷售
6、商業詆毀
7、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知名火鍋店
2010年7月5日,經營者張平注冊成立“渝中區曉宇老火鍋”。該店的經營場所為重慶市渝中區,經營范圍為火鍋(按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的期限從事經營),性質為個體工商戶。該店成立后,先后使用“曉宇火鍋”、“渝味曉宇火鍋”作為店招?,F該店在門頭上使用“渝味曉宇火鍋總店”、“榮登央視舌尖上的中國”、“重慶火鍋50強”、“加盟熱線4000023033”等字樣。
2013年4月17日,張平注冊成立重慶曉宇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曉宇火鍋”、“渝味曉宇火鍋”品牌對外開展火鍋餐飲的特許經營活動,并在重慶、四川、北京、山西、河北、河南、江蘇、甘肅、陜西、貴州、云南、湖北、湖南、黑龍江、廣東、新疆、西藏、江西、內蒙古、吉林、遼寧、安徽、上海、山東、廣西、等省、市開設直營店或加盟店。直營店或加盟店的招牌上皆有“曉宇”或“渝味曉宇”字樣,部分招牌上有“舌尖上的中國”、“重慶火鍋50強”。
2014年5月16日,《舌尖上的中國》(第二季)播出。該紀錄片在第5集《相逢》中用大約8分鐘的時間呈現了重慶火鍋這一美食,其中多處出現張平本人及其經營的渝中區曉宇老火鍋店的鏡頭。該視頻第02分25秒出現了張平妻子抱著一個小孩的畫面,視頻右上方打上了“妻子熊曉宇”字樣。除此之外,中央電視臺《文化中國》、浙江衛視《爽食行天下》、重慶衛視《新聞解碼》等欄目對“渝味曉宇火鍋”或張平本人進行了采訪報道。新浪、搜狐、網易等網絡媒體以及重慶商報、重慶晨報、都市熱報等紙質媒體對“曉宇火鍋”“渝味曉宇火鍋”、張平及重慶曉宇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等事件進行了報道。2017年,“渝味曉宇”文字商標被評為重慶市著名商標?!皶杂罨疱仭庇?013年6月在“2013重慶最火鍋”評選活動中,被評為“最?;疱仭保?014年1月在重慶日報發起的重慶老火鍋評選活動中,被評為“重慶十大正宗老火鍋”。“渝味曉宇火鍋”在2013年至2016年間曾獲得“2013年度最受歡迎連鎖品牌”、“最重慶老火鍋”、“中國名火鍋”、“重慶名火鍋”、“最正宗老火鍋”、“2013年度重慶在外地發展極具影響力連鎖品牌”、“社區老火鍋第一品牌”、“四星品牌”。重慶曉宇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被評為“2013年度誠信連鎖企業”、“2016中國火鍋品牌50強企業”等榮譽,以上榮譽的授予單位有重慶市連鎖經營協會、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連鎖經營商會、重慶經濟廣播電臺《好吃狗》欄目、中國飯店協會、重慶市品牌學會等。張平及重慶曉宇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為提高“曉宇火鍋”、“渝味曉宇火鍋”的知名度,投入大量資金建設網站,并在百度推廣、搜狗搜索、360點睛搜索平臺購買廣告宣傳服務,還購買公交車身廣告、公交站牌廣告、軌道交通列車車身廣告、智慧商圈終端觸摸屏屏保廣告等。
2019年4月18日,重慶曉宇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田雨鷺向重慶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重慶市公證處的公證員彭某、工作人員張彬宴與田雨鷺于2019年4月20日來到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店招為“曉宇火鍋”的店內,前述人員入店消費,結賬后,田雨鷺現場取得結賬單及發票號碼:41470788并蓋有“綿陽涪城區渝汁味曉宇火鍋南河店”印章的四川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
公證處工作人員對該店的大門及店內的現狀進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67張。被告在其經營的火鍋店招上直接使用“曉宇火鍋”作為自己火鍋店的名稱;被告在候餐卡、預結單、店內宣傳畫、戶外廣告牌、燈籠、簡介、員工服裝、菜品展示貼畫、圍裙、微信支付、溫馨提示、菜單、火鍋盆、服務員崗位職責表、獎懲制度表、抽獎箱等宣傳載體上使用“曉宇火鍋”“百味曉宇原味老火鍋”“曉宇原味老火鍋”字樣;被告利用美團、大眾點評對火鍋店進行宣傳、推廣、銷售時使用“曉宇火鍋”字樣;被告在候餐卡、店招、店內宣傳畫等載體上使用“中國名火鍋”“舌尖上的曉宇”等宣傳字樣。庭審中,被告認可公證取證店鋪為其經營的店鋪。
另查明,張平的妻子名為熊孝禹,渝中區曉宇老火鍋在庭審中陳述,其“曉宇”名稱是源于張平妻子名字的諧音。原告為了維權,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了一定數額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還查明,綿陽市涪城區渝汁味曉宇火鍋南河店經營者申波是綿陽市涪城區渝汁味曉宇火鍋經營者李菲的丈夫,綿陽市涪城區渝汁味曉宇火鍋南河店和綿陽市涪城區渝汁味曉宇火鍋是夫妻店。
裁判結果
案號:(2019)川07民初152號
一、被告綿陽市涪城區渝汁味曉宇火鍋南河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曉宇”字樣的店面招牌以及其他任何使用“曉宇”字樣進行經營活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綿陽市涪城區渝汁味曉宇火鍋南河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變更登記其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曉宇”二字;
三、被告綿陽市涪城區渝汁味曉宇火鍋南河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渝中區曉宇老火鍋經濟損失20000元;
四、駁回原告渝中區曉宇老火鍋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的部分實在是太長了,有好幾千字,我覺得太長了就沒加,各位感興趣的可以評論留言,我再看情況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