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0條第三款_勞動法上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特邀律師
北京律師團隊
咨詢不收費,免費提供專屬維權方案!
北京知名律師事務所,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團隊有著深厚的理論知識、豐富的辦案經營、認證負責的職業精神,以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勞動法》對于上班的規定:用人單位實行8小時工作制,24小時不停產的企業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按排職工休息1天。逢法定節假日要放假休息,繼續
《勞動法》對于上班的規定:
用人單位實行8小時工作制,24小時不停產的企業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按排職工休息1天。
逢法定節假日要放假休息,繼續上班的職工工資一沖三發放。
臨時按排加班的要有加班費,平時工作時間超時的要有相應的超時補助費。
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單位要給予帶薪年休假。
(衷心感謝友友的邀請)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原則上,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但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并且可以根據“崗變薪變”的原則調整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比如企業倒閉,重組,國家政策調整等情況都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還有一些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如果地震等。
公司裁剪部門屬于公司內部管理措施, 可以與員工協商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崗位的, 當崗位因公司需要消失時, 應與員工協商, 協商不一致的, 員工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應支付補償金, 如果員工已經在新崗位報道并開始工作的, 法律上認定已經協商一致, 此時勞動者再以此理由辭職將得不到補償金, 如果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崗位或指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的, 勞動者據此辭職也得不到補償金。
【版權聲明】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律師投稿,刊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于本網聯系,我們將予以及時更正或刪除。
【在線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