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處剝奪政治權利_判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時間。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
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
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
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一、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黨.員犯罪被單處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項附加刑罰,與所犯的罪名和所受的主刑有關系,刑法中對此規定比較明確。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結果顯而易見,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緩)的被告人,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就是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個刑罰主要與主刑的種類有關。而有期限的剝奪政治權利,主要與罪名有關。注意五十六條中應當與可以的區別,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名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嚴重程度確定具體期限,甚至可以不判處自由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而其他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則由法院具體裁量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