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對國際版權保護的影響_盜版猖獗,網絡文學版權該如何保護?
特邀律師
您本身提這個問題就是一個外行提了一個可笑的問題。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外觀,實用,發明),商標,著作,版權(音像,美術),軟著等等一切涉及到智力創造有關的活動行為。
可見,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個品類。這是我要向您說明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關于是否有利還是不利的問題。版權的申報是在法律層面對您的創作做了第一個且獨家擁有的申明,當然是有利的。因為版權不等同于發明,既然是版權肯定涉及到要被人廣為認知的接受才能獲得收益,且越多越好的問題。所以,版權的保護有肯定比沒有好。
第三,為啥說版權不等于發明這個話題呢?這里稍微給大家補充一個說明,就是很多發明者未必愿意將發明去申報專利,申報專利意味著技術公開。而很多發明類的寧愿選擇技術保密條款。例如我們大家熟知的可口可樂配方,云南白藥配方等等。這類企業認為執行保密行為條款要比申報專利能更好的實現企業產品的保護和溢價。所以,到底是申報專利還是不申報是需要經過整體考量決定的。
說實話,盜版之所以存在,就在于有人看。好多人看不起正版,才去看盜版。小謝年少的姿勢都是從盜版書里看來的。那時候買不起正版書啊,但是很想看書。現在的網絡文學也一樣,一本價值值得商榷的小說,還分章收費,哪來那么多錢啊,有那錢買包煙了。可是作者很苦逼啊,一章VIP收入算毛線啊,除了那種大神,大部分作者真的在喝西北風啊。所以這種事情還是要集思廣益,大家坐在一起聊聊,商量一個好辦法。
那要看用途,和版主對共享素材是否讓別人用于任意用途或者哪些領域,一般而言是不存在的,一般共享都是為了大家相互利用自己擁有的資源。
一家獨大的后果。以前是三足鼎立。起點,17k,縱橫,后來起點打敗了對手,有點想一手遮天了,想壟斷。
騰訊本身就屬于在社會主義下的資本主義。有些股份是外國的股份,外國人入股騰訊是干啥的就是想賺錢來了。管你死活,而且他這個合同參見了西方模式。欲加在本國內,剝削,壓榨作者。
不反抗騰訊就會越來越得寸進尺。因為騰訊有前科。
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至于歸途目前只能等待法律給一個公平的結果。能讓雙方都共贏的結局。
在全媒體時代,版權保護確實是個很復雜的難題。
我們的常用方法無非是如下幾種:
一、圖片,要加水印。我們在今日頭條“悟空問答”傳的照片,都帶有“悟空問答”這幾個字,并且,在這幾個字的前面,有悟空問答的圖案標識。這應該是對圖片,進行版權保護的一種手段。
二、視頻,要限制下載。對于視頻來說,特別是關鍵的重要的視頻,允許點贊,評論,轉發,收藏,但是不允許下載。現在各大網站也基本上都是這么做的。
三、文字,要常搜。對于文字作品,可以經常截取其中最精彩的片段,或從中拿出幾個關鍵詞,在網絡上搜索,并與原文進行對照。
四、申請著作權。對于重要的原創作品,由于價值比較高,建議向中國版權中心申請著作權。
五,舉報。目前一般的自媒體平臺都有關于侵權舉報的點擊入口。我們自媒體作者,一旦發現有被別人侵權的作品,便可以通過這個入口,向平臺舉報。今日頭條的舉報,可以點擊個人后臺的“用戶反饋”。
六,借助法律手段。一旦發現有作品被侵權,在做好舉報的同時,還要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追回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
總之,我們要增強版權意識,首先要做到自己不侵權,其次要多學一些有關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技能,為維護自己的版權,做好充分準備。@郁津里
在我看來這兩者本身并不存在矛盾,只是不少人曲解了互聯網分享精神的內涵,所以覺得兩者是對立的。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分享精神不是傳播盜版,自己的原創作品的分享才是真正的分享,而傳播有明確商業價值聲明的作品并不是所謂分享精神,而是傷害原創者的權益,助漲盜版產業的氣焰。
先說下互聯網分享精神,傳統意義上的互聯網精神是“開放、平等、協作、分享”,這個理念從1959年ARPA建立ARPANET網開始便逐漸形成。其中的分享精神近似一個烏托邦的夢想,簡單來說就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資源共享,無需付費。從人性層面來說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互聯網早期確實存在這種氛圍。原因很簡單,當時活躍在網絡上的主要是極客,他們熱愛研究技術、編寫軟件、發表觀點...最重要的是這些貢獻者樂于分享,不求經濟層面的回報,更多的是精神層面的成就感。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普通網民的數量越來越多,這種純粹的共享就很難持續下去了。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單一的索取者,只消費內容而不作貢獻,同時大量商業數字作品被搬到網絡上,于是乎一股打著“分享精神”旗號來傳播盜版作品的風氣開始興起。其中一些盜版內容的傳播者會以分享者自居,其實就是為自己不當行為找借口,同時讓互聯網分享精神開始變得污名化,引起了相關爭論。
再談談版權意識,版權的誕生始于印刷術在歐洲的普及。一開始的時候,出版商會花大價錢聘請作家、學者、大師為創作內容,可是更多的出版商更愿意坐享其成,把競爭對手的書直接拿來翻印販賣。這樣慢慢地誰也不愿當冤大頭了,盜版之風日漸盛行,整個出版業烏煙瘴氣。直到1710年,英國頒布了《安妮女王法令》,這是世界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版權法。此后,盜版開始受到懲罰,出版行業逐漸恢復正常秩序。
到了如今的互聯網時代,信息的傳播越來越簡單快速,人們獲取信息的途徑也更加豐富。大量的內容,如書籍、電影、動漫、音樂等都搬到了網絡上,每一個有機會接觸到互聯網的人,都有條件把自己看過的書、錄制的電影上傳到互聯網,即使你潔身自好,杜絕一切互聯網上的盜版資源,也完全有可能在瀏覽、點擊、轉發或評論活動中無意識地協助到盜版活動,盜版侵權的問題成幾何級的放大。尤其是國內的網絡模式一直都是以免費和共享為主,大家也已經習慣了這種免費獲取內容的方式,導致盜版一直屢禁不止,逐步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
這對付出了精力、時間或者金錢的創作者來說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傷害,盜版將他們本應獲得的回報大大減少,甚至毫無收益。經濟利益的損失會打擊絕對大數創作者的積極性,久而久之愿意創作內容的人將越來越少,優質的內容也會越發稀缺,這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一種巨大的損失。
大眾必須尊重版權,但是通過要求人們自覺抵制盜版資源的方式,不過是隔靴搔癢,無法真正的打擊到盜版行為。真正的解決方法在于打擊盜版產業鏈的上游,從源頭上切斷盜版資源的供給。以前要把這件事做好比較困難,因為數字版權作品易被人復制。大多數的數字版權作品,復制成本幾乎為0。除此之外,針對數字版權侵權行為的檢測、取證與維權行為,也需要付出極高的成本。而對于數字版權作品,如果沒有有效的版權確權手段,后續的版權交易、消費與流轉也無從談起。
這里就要提到區塊鏈技術了,作為起源于比特幣的分布式記賬網絡,區塊鏈本身便可直接服務于價值信息的流轉,這給版權作品的確權與交易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其采用公開賬簿模式,大大提升了版權服務的可信度。同時又出現了智能合約技術,也讓版權交易變得更加高效靈活。可以說區塊鏈天生適用于版權保護工作。
區塊鏈應用到數字版權上具體有以下幾點優勢:
1.安全可信:區塊鏈不可逆且不可篡改,鏈上的數據具有較高可信度。
2.便于追溯:區塊鏈能記錄所有使用和交易痕跡,可以追溯版權使用交易的全部過程。
3.去中心化:可以避免中心化應用存在的單點故障問題,實現多節點進行版權確認,所有節點都能看到完整的版權信息。
4. 相比傳統的版權注冊花費時間少、成本低。
目前區塊鏈技術發展還處于早期階段,有很多不夠成熟的地方,相信未來隨著相關技術的不斷成熟,基于區塊鏈的數字版權管理平臺能夠建立起來,以此加強對盜版的打擊力度,更好的保護原創作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