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討損失_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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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應考慮以下幾方面:1.用人單位存在的損失金額。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和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
勞動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應考慮以下幾方面:
1.用人單位存在的損失金額。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和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章行為是否為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
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是勞動成果的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才負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單位財產損失的,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如果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的職務侵權行為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勞動者追償的,則應當作為一般民事案件審理。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尚欠的工資,同時,也可以要經濟補償金!
追討欠薪期間的經濟損失比如交通費、誤工費目前勞動法規中尚無明確規定,這樣的案例也少。有待立法完善!律師費倒可以從法律援助著手,勞動者向法援機構中請援助,可以獲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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