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能申請再審嗎_執行異議裁定可以再審嗎?
特邀律師
案外人提執行異議,這是法律賦予案外人的權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權利。這個很正常,沒必要驚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基本上是對房產主張權利,想要通過執行異議來排除法院執行,而這種糾紛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買賣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想要排除執行執行的買賣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后會組織召開聽證會。作為申請執行人,屆時依法參加執行聽證會,就對方的申請事項,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案的法律適用等等問題作出答辯即可。當然,因為這個屬于對執行物的異議,若法院不支持其異議請求,作為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屆時,還將產生一個訴訟,最后的結果還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一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來看,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由此可知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一般情況下,不會停止判決的執行。
同時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由此可知,在申請再審并經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除特殊情況下一般都會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后被駁回后,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案外人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裁定再審后,法院同時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面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按上面規定,我們對于執行異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另一種是對執行標的物的異議。這兩種異議的處理結果是不一樣。對于執行行為的異議,不服裁定是申請復議。對于執行標的物異議,不服裁定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單獨的一個訴訟,有一審,有二審,甚至有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當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關于執行異議的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著更為具體的規定。大家可以看看該司法解釋。現在當事人對于執行有異議,那就看看你的異議是屬于哪種,依法提出異議,按規定行使救濟程序。另外,如果是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那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來救濟,也就是通過再審和抗訴來解決,而不是提執行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