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綠卡繼承中國房產_在美國的華人怎樣辦理放棄國內遺產繼承?
特邀律師
你的國內房產屬私人財產,不管你是哪國國籍或取得哪國永久居留權,這仍還是你的。因此,你的處置:
1、委托他人管理(出租)
2、變賣
3、保存(給其他親人暫住)或空關(待有機會變賣或租賃)
按照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將自己合法擁有的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可以贈予他人,我國法律規定并不禁止贈予對象必須是中國人,或者必須只能贈予給自己的親朋好友。
里有一些關于美國移民的稅務攻略,希望可以幫到你。
按照《美國稅法典》第7701(a)(30)條款的規定,只有美國公民和美國稅務居民才有所得稅承擔的義務。另外,按照《美國稅法法規》第20.0-1(b)(1)法規條款的規定,只有美國公民和美國住所居民才有贈與稅和遺產稅的承擔義務。
從這兩個法條來看,美國聯邦所得稅概念下的稅務居民和美國聯邦贈與稅遺產稅概念下的美國住所居民的定義顯然有所不同。
美國個人所得稅簡介 根據《美國稅法典》第7701(a)(30)條款,美國公民和居民所有全球收入承擔所得稅稅負義務,美國是全球征稅的國家。因此,按照這項規定,美國公民或居民,即使是住在美國以外,都受美國稅法體系的約束。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是39.4%,加上高收入人士還需要支付額外最低附加稅,這樣,如果沒有優化的稅務規劃,聯邦所得稅其實可以高達43.4%。
就所得稅來講,一些居住在美國的非美國公民因為綠卡身份的變化或者居住時期滿足一定的要求,也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而受美國所得稅的影響。
美國綠卡身份即滿足稅務居民定義 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701(b)(1)(A)條款,只要持有美國永久居民的綠卡,就所得稅范疇來講,該人則屬于美國稅務居民,其全球收入即有所得稅稅負義務。一旦持有美國綠卡,稅務居民的測試標準即以有美國綠卡為第一要素。當然,在法律意義上,首次登陸美國的年度和最后注銷美國綠卡的年度的規則又有例外,需要單獨衡量和全面考慮。
居住停留時間測試規則 除了綠卡身份在稅務居民的定義外,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701(b)(3)(A)條款,如果一個公歷年度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183天,則屬于美國稅務居民。或者,當年停留時間超過31天,加上去年一年停留時間乘以1/3,再加上前年一年停留時間乘以1/6,其加總停留時間的總和如果超過183天,同樣是屬于美國稅務居民。一旦美國稅務居民的身份被界定,界定日期開始的那一天起就當承擔美國所得稅納稅義務。根據這個定義和183天稅務居民測試的公式計算方法的推算,在稅務規劃的時候,我們往往都是建議高凈值移民人士,如果有移民美國的傾向,請在任何一個年度訪問美國并停留的時間,不要超過121天。
移民前的稅務身份選擇至關重要
鑒于美國所得稅和資產轉讓的階段會出現遺產稅和贈與稅,全球的收入和資產都會面臨美國稅務問題,所以在什么時候和什么時間點選擇所得稅定義下的稅務居民和遺產稅贈與稅定義下的稅務居民身份,顯得尤為重要。
提高資產成本 根據《美國稅法法規》條款301.7701-1et seq規定,商業實體在以LLC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運作時,稅務申報的方式,可以根據勾選制在三種形態下選擇相應的課稅實體的一種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單獨申報稅表1120表格、穿透申報稅表的合伙人公司由合伙人申報稅表1065表格到1040表格,或者只有獨立股東的法人實體按照個體經營的形態來申報稅表1040表格。如果擁有美國以外公司,外國公司的股東選擇的合伙人公司形態或者個體經營的公司形態,則在勾選這個形態當日,當做公司資產的再流動分配。這樣一來,外國公司擁有的資產的成本就自然而然按照當時的市場估值增高或降低了。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們需要巧妙利用《美國聯邦稅法典》的第871條款規定,擁有外國公司資產在流通再分配的時候,其擁有人是非美國稅務居民時,公司流通再分配資產產生的利得不受美國稅法約束。然而,這里還有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當資產的成本在871條款下被提升后,在將來此外國公司擁有人成為美國所得稅稅務居民的時候,公司成本提升部分則會使將來公司資產賣出時的資本利得減少,從而有效地節稅。這個理念同樣應用在增值的個人投資資產,如投資型的不動產中,也是相當有效的節稅方式。
出售增值資產 我們通常可能會說,在移民美國前對資產做個評估,當做將來出售的成本來衡量。這是很多人的誤解。這是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做法,但在美國,是要帶著嫁妝來移民的。這樣來看,大家很容易就明白,如果當初在移民前資產的成本很低的話,移民到了美國,資產的增值很高的時候,資本利得就會非常龐大,稅務成本就會非常高。因此,如果資本的升值非常大的時候,最理想節稅的方法,就是在移民之前出售該資產。出售該資產,在納稅人移民之前的居民國家,可能會有一些稅費,但是總體相比,有可能會比將來在美國處理所帶來的資本利得低很多。同時,納稅人也可以考慮重新置業,提高其新資產的市值成本,移民后,資本利得的空間就可以有效地降低了。
放棄有被動收入類的外國公司 按照《美國聯邦稅法典》第951(a)條款的規定,美國稅務居民如果持有境外外國公司的股份超過10%,即使是不直接擁有的推定權益,不論其是否真正領取權益分配,都需要在其稅表申報相應股權或股份比例的Subpart F類收益,申報5471表格。擁有美國以外的海外公司,是比較棘手的一項稅務規劃,需要資深稅務會計師的籌劃。特別是有時候,往往不是申報就可以了事,美國稅務居民的股東,如果將來出售其外國公司的權益,特別是其權益來自于被動收入型或投資獲利型的外國公司,其出售所得按照美國稅法1291(a)條款的規定,在稅表需要申報為常規收入,而非稅率相對比較低的資本利得,這樣,在移民取得美國身份前,很多人往往采取出售和放棄在海外公司的投資利益,就是這個道理。
這問題根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很大的關系,因為我們國家很多人有海外親戚。請問、如果海外親戚去世,國內公民如何繼承他們的遺產?
其一;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國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你可以依法確定遺產所在地的國家法律,并依據其法律要求提供下述有關證件或資料;
(一)、由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或行為、事實發生地(如婚姻締結地、出生地)的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證明書或者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或者有關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這些公證文書一般還需取得有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或簽證。
(二)、委托書。繼承人若委托國外親友,其他繼承人、中國銀行、華僑團體、外國律師或我駐外機關代代表辦申領遺產時、必須出具合法的委托書,它是受委托人名義申領遺產的身份證明。這一委托書也必須經過公證和有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認證。
(三)、其他有關證件、如死亡證明書等。
(四)、遺產若是在與我國有司法協助關系的國家、則可以按有關司法協助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上述文件和事項我國公民均可自己去辦、也可委托律師或他人去辦。
其二;美國遺產稅的起征點較高、并按物價數浮動。1999年的起征點為65萬美元,稅率實行超額進制、最高稅率達55%。
中國尚未開征此稅種
1916年,美國開始正式征收聯邦遺產稅,后來又開征相關的贈予稅和隔代遺產轉讓稅,并且從1977年起,遺產稅和贈予稅使用統一的稅率。
一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即俗稱的綠卡持有人)死亡時,不管他的遺產位于地球上哪里,其繼承人(除配偶之外)有義務申報遺產總額、并繳納遺產稅。非公民或非永久居民在美國美國的遺產,以當事人是否在美團正式居住(Domicile)來判定他們去世后是否必須交付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這里所謂正式居住的定義不是與移民局有無居留權的標準,也與所得稅法里居民的概念不同。而遺產稅里的正式居住其界線模糊不清。例如當事人有意在美國長住,無意返回原居住地,就成了正式居住人士。然而如果其人際關系等仍在原居住地,剛這類的人士在遺產稅及贈與稅上又不在美國聯邦政府的管轄之內。
所以在中國和美國都沒有說明幾代人能繼承,也沒有說明幾代人不能繼承,只要合法想有繼承權的親戚后代都可以是繼承人。
根據目前美國法規規定,移民申請者在美國以外個人名下擁有的房產,不在要求申報的項目范圍內。
投資人在投資移民美國獲批成為美國綠卡持有人后,其房產増值部分,在日后出售獲利并繳納中國物業増值利得稅后,若中國繳納的稅款仍低于美國資本利得稅不可以: 1,在我國境內不動產遺產,當事人放棄繼承的,必須在國內做出放棄遺產繼承聲明公證; 2,這和當事人的國籍(美國綠卡)無關。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