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撫恤金發放標準_事業單位因公犧牲撫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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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里規定不火化什么待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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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業單位撫恤金發放標準是:按死者生前基本養老金的20倍發給。
喪葬費各省市標準都不一樣,一次性撫恤金,目前事業單位執行的是人社部發42號文件。軍工單位也是屬于事業單位的一類,以下可參考: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后,《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
(1)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
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的撫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而因公殉職的撫恤,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其中關于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規定如下: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遺屬補助費如何發放?
當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非因公或因病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領取到喪葬費、憮恤補助金等費用。
由于這一塊目前沒有國家統一的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來確定。在這里我介紹一下江西的發放情況。
當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3個月內及時帶著死者的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戶口注銷證明、社保卡、身份證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戶口本等證件到當地社保局報告。
社保局接到報告后,會及時辦理死者的養老金待遇終止手續,并進行審核。如果一切順利,社保部門可在15至20個工作日內辦理好撥付手續,然后通知死者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前來領取以下幾筆補助:
一是5000元的喪葬費;
二是死者生前所領取最后一個月養老金額20個月的憮恤金;
三是死者養老金個人賬戶內剩余的全部余額。
如果死者生前撫養人沒有穩定生活來源的,經社保部門審核并辦理手續后,每個月可在社保基金中領取一筆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補助費。
全額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病逝,撫恤金、喪葬費、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在具備一定條件下發放。
一、一次性撫恤金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參照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標準執行,按照民政部、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實施。
撫恤金是發給死者家屬的費用,也是國家對特殊人員撫慰的經濟補償,病逝者為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金。
申領撫恤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和順序:
①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②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③即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發一半。
④無父母、無配偶的發給子女。
⑤無父母、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弟妹。
⑥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二、喪葬費
喪葬費發放標準由各省確定,一般在3000一30000元之間。
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病逝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部分,可做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在辦理喪葬費的同時一并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