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勞動關系期間工資_判決恢復勞動關系工資的補發標準?
特邀律師
雖然在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到恢復勞動關系期間,勞動者沒有能夠提供勞動,但是,其責任不在勞動者,而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從事勞動的條件。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就應當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此期間盡管勞動者未能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工資。問題是用人單位按照什么標準補發工資,是勞動者被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還是正常工資?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當然,本人應得工資收入中應當扣除非工資項目,如以勞動者的實際出勤天數而計算得出的伙食補貼。被單為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賠償了錢,還能要求恢復勞動合同嗎?因為本人還想留在單位上班?既然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了,用人單位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這時你與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我勸你還是另外去找工作吧,如果單位還需要你,就不會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了。
其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相當于過去的除名,你想想一個已經被用人單位除名的人,即使再怎么熱愛這份工作,熱愛這個單位,但是單位已經是鐵了心不要你了,或者說單位認為你完全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不能勝任這個工作崗位,所以你想恢復勞動合同,還想留在本單位工作,這種愿望是好的,本質也是很不錯的,但只是一種一廂情愿的想法。當然你也可以把你這種想法通過寫信的方式告訴單位領導,也許單位會被你的這種真情所打動,即使你能夠回到原單位工作,那也不是恢復勞動合同,而是要重新辦理招錄手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單位的以前工作的年限需要重新計算,雖然現在的工作年限沒有什么價值,但是可以作為在用人單位享受工齡工資、年休假待遇等計算的依據和方式。
如果你給用人單位寫信了,明確表達了你想回原單位工作的意愿,單位領導沒有回復你任何意見,或是明確表示不愿意你回去,那我勸你還是死了這條心比較好,還是另外好好去重新找工作,只要自己有決心,有恒心,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工作能力,要重新找一份工作還是能夠找到的,關鍵是一開始要求不要太高,也不能按照原單位的標準來要求新工作。對于要求恢復和原單位的勞動合同,一般我認為希望不是很大,既然原單位要解除你的勞動合同,說明你存在一定的過錯,如果沒有過錯,但是起碼用人單位不怎么喜歡你,那么在這種情形之下,你再回去還有什么意思呢?再回去你不可能受到重用,沒有了成長的空間,我倒覺得沒有什么留念的價值。還是好好調整心態,準備重新出發吧。
綜上所述,既然原單位已經解除了你的勞動合同,并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你經濟補償,這說明單位能做的已經做了,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需要雙方有共同的想法才行,僅靠自己的滿腔熱情,是無法達成你的心愿的,還是重振旗鼓,重新另外去找工作吧。當然這可能需要一個過程,但是不要著急,工作總有一天還是會找到的,加油!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后面就沒工資了
如果勞動仲裁確定恢復勞動關系,而且是延續到合同到期后要繼續履行,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判決恢復勞動關系工資的補發標準為解除勞動關系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樣對雙方都公平。
你好:勞動仲裁逾期未裁決,可提起訴訟。
既然你仲裁請求中有申請回復勞動關系,再找新工作不太好吧,找到了也是個麻煩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