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像制品是作品嗎_錄像作品與錄像制品有區別嗎?
特邀律師
1、錄像作品如果符合電影的定義應當按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傷的作品來處理。比如存在著嚴格的分工、有嚴密的劇本、有劇情、音樂等等。如果不符合則按錄像制品來處理,沒有著作權人,只有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2、如果電電影作品采用的劇本,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是歸制片人所有,劇本是文字作品,那個作者只對文字劇本本身享有著作權。
3、你混淆了錄像制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區別,導致你對鄰接權產生疑問。錄像制品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定義時,其成為作品而非制品,不符合的情況就只能成為制品而非作品,一些隨手拍攝沒有構思沒有表達的視頻短片應該屬于制品。
4、概念本身與思想一樣不受保護,這是著作權法基本原理,誰寫出劇本誰就是劇本這個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當然這里存在著委托及職務作品的問題,在此不多討論。
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相關聯的畫面或加上伴音組成并且借助機械裝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它包括“故事片、科教片、美術片”等。
2錄像制品,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錄像制品的特點是將已有作品進行一些必要的技術加工而產生的,比如:“機械錄制的他人的現場表演、教學講座”等。
作品是要投入劇本創做出來的,而制品是將已有的作品呈獻給大家(個人理解)。
另外權利主體也不同。一個是自己做出來的,從頭到尾完整的過程(包含原創,加工),另一個只是對作者的作品制作出來,你看舉的兩個例子,應該能知道一二了
錄音錄像制作者和錄音錄像著作權人關系:
一、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二、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三、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首先要更正一下,是錄音錄像制品,不是錄音錄像作品,我目前還沒發現中國著作權法有錄音錄像作品這個概念
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對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50年的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即復制、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權
如果錄制的內容是版權作品的話,就要得到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整理、改編、等演繹著作權人的許可,作品的表演者的許可并對這些主體支付報酬。其他人要想利用錄音錄像制品,通常也要得到他們的許可,
因此錄音錄像制品上承載著多種權利:
1、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2、表演者權
3、著作權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