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勞動仲裁時效性_離職多久還能勞動仲裁?
特邀律師
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非法剝奪勞動者權益,如要求勞動者超時加班加點,或者少發工資、不發加班費,嚴重損害勞動者權益。為避免失去工作,有些勞動者不敢反抗繼續工作。等到提出辭職時,雙方又因為這個產生勞動糾紛,那么可能會去申請勞動仲裁,這時候就要確定仲裁時效。
按規定,勞動者知道自己勞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就要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并且,辭職后一年內都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請勞動仲裁。
但是,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實際訴訟時效可能會超過1年。如勞動者辭職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等,就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那么,就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確定還在訴訟時效內,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收集整理以下的證據材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3、勞動者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復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時間自爭議方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起。所以勞動仲裁與離職多久無關,只與爭議事項有關!
勞動者離職1年內,都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ㄈ┯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畻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粭l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勒毡痉ǖ谒氖臈l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仲裁1年,勞動監察2年?! 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先看法條:《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所以,你這個問題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仲裁基本會受理,但賠償的話基本不會得到支持。
那么,你可以在仲裁裁決后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同樣會遇到問題,造成的損失怎么證明和舉證,這個難度比較大。所以,建議是,如果沒啥損失的就放棄追溯,如果確有損失證據充足的話,做好起訴、強制執行的心理準備,預計沒有3-5個月不會有啥結果的。
以上是個人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一年,即從勞動爭議開始,一年以后就過了時效就不能再去仲裁了。
勞動仲裁的有效期不是按照離職時間算,而是按照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有效期一年。但是如果是因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你可以計算下你權利被侵犯之日距離現在的時間是否超過一年。超過一年,則無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有時效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時效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