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一定要本人出庭嗎_離婚訴訟必須本人出庭嗎?
特邀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般說來,訴訟當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能否離婚,取決于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于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說明。因此,離婚案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考慮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于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出庭。若不到庭,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具體內容可以解讀如下:(1)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2)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不能表達意志的無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3)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是必須向法院提交關于離婚內容的書面意見。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對于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哪些屬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據案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法官決定。 因此,對于訴訟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出庭。律師的授權只能是一般授權,而不能全權委托。對于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自己對婚姻的態度必須親自向法院做出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擴展資料: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階段: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原告拒絕出庭的,必須經過法院同意,否則將按照撤訴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同時,如果被告拒絕出庭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審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離婚訴訟中需要根據是否具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形進行區分對待。
第一,委托代理人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第二,沒有委托代理人情形
1、原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不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