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包括利息嗎_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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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清償手續,律師費和利息,先清償。如果是辦理了抵押登記,有約定條款的,利息和律師費,也可以有優先受償權。首先看抵押合同是怎么約定,是否約定了抵押的范圍,如果約
按照清償手續,律師費和利息,先清償。如果是辦理了抵押登記,有約定條款的,利息和律師費,也可以有優先受償權。
首先看抵押合同是怎么約定,是否約定了抵押的范圍,如果約定抵押范圍包括本金利息,那么利息肯定在優先受償范圍內。
1、抵押物被租憑時抵押權的實現: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將抵押物租賃他人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確認這種租賃關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當抵押人破產時,抵押權人仍對已租賃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受償的權利,但在處理抵押財產時須注意的是,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對其已租賃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先購買權。
2、抵押物被變賣時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還是惡意。凡是抵押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抵押權人利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應認定其行為無效,將抵押物收回,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變賣行為發生在擔保法實施以前的,那么依據《意見》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的行為無效的規定,確定抵押人在與第三人買賣行為無效,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變賣行為發生在擔保法實施以后,抵押人將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實施轉讓行為,那么這一行為無效,法院應按無效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并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抵押關系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抵押權人就因第三人買受行為而喪失抵押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3、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滅失、毀損后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系擔保物權,具有物質上的代位性,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對于代替物的限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相差很大。關于擔保法實施以前設立的抵押,《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抵押人宣告破產時,抵押權人可以申請法庭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實現抵押權。關于擔保法實施以后設立的抵押,擔保法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滅失后得的賠償金請求優先受償權。4、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的實現:抵押人在破產宣告時,抵押物評估價值明顯小于設立抵押時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減少部分是否享有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筆者認為不能,因為破產還債中,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也涉及到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受償關系。破產宣告時企業所擁有的全部財產(除抵押物外)屬于破產范圍,歸全體債權人所有,應依據破產法的規定依法清償。如果先補足抵押物不足部分,應勢必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何況抵押權只應涉及抵押物本身。抵押權人只能從抵押物折價、變賣或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只能向法院申請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法釋[2002]16號)原文: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個人理解:是說消費者在已交付了全部購房款的前提下,建筑公司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消費者,因此,即使開發商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工程價款,建筑公司依然沒有權利將此房屋折價或拍賣。對于建筑公司的侵占行為,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直接起訴建筑公司要求其騰房并承擔侵權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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