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符合變更條件_如何進行名族變更?
特邀律師
也就說變更的條件你不符合,因此無法完成變更。
用戶條件化,只要你成年18歲以上沒有做過一些騰訊拉黑的事情的話,都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內務細則》、《公安部關于統一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手續及編號方法的通知》以及《公安部關于起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薄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精神,姓名變更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18周歲以上的公民一般不予變更姓名;18周歲以下的公民,由其監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遞交申請辦理。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1、收養、尋回或解除收養關系的; 2、出家或還俗的僧、道、尼者; 3、長期以筆名、藝名等與姓名事實通用的; 4、用字有悖于國家或有傷風化、有辱人格的; 5、使用了新華字典以外的異體字或自造字的。 (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處分的,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 2、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機關列為工作對象的人; 4、正在刑事、民事訴訟期間的當事人; 5、法定代表人。 (四)審批辦理手續: 符合變更條件的可準備下列材料,按程序辦理。 1、所需材料: (1)藍黑(黑)色鋼筆書寫的申請; (2)、戶口薄; (3)、身份證; (4)、相關證明材料。 2、辦事地點:市公安服務大廳。 3、辦事期限:材料齊全,5個工作日內辦結。 4、收費標準:免費辦理
手續如下:(一)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請人到縣(市、區)民族局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表》,也可以通過各級民委、公安部門網站下載,填好一式四份與必須提供的相關材料一式四份,經單位人事部門或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送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初審。(二)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后作出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并報送市民委審核。(三)各市民委核實并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轉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須逐級呈報地級市公安戶政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有條件的公安機關可實行網上審批,審批材料由派出所納入戶籍檔案管理。未經市民委審核同意和市公安戶政部門審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
一、需要手續
需要審批手續。變更名字由派出所辦理,變更姓氏由縣市區級以上公安局審批。
1、18周歲以下需要材料: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變更姓名,憑生父母雙方書面申請(含變更原因、自愿承擔因變更姓名而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其它相關責任,并保證今后不再申請變更等內容)、居民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在校學生的同時提供學籍證明或學校同意變更證明。
2、18周歲以上需要材料
18周歲以上成年人變更姓名,憑本人書面申請(含變更原因、自愿承擔因變更姓名而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其它相關責任,并保證今后不再申請變更等內容);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證明(單位職工、公務員需有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村民需有村委會證明;在校學生需有學校同意變更證明)。
二、需要條件: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方可申請變更、更正姓名。但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被勞動教養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三、流程: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相關公安機關審批后,給予更改。
擴展資料
辦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
(1)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①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的;
②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⑤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案情
張女士稱,父親早年去世,老母今年76歲,是單位自管公房原始承租人。張女士和兒子小孫一家與老母均居住在此承租房內。由于張女士及小孫常年對老人進行贍養,考慮到其他子女在本市均有住房,老母有意將房屋承租人變更至小孫名下,但目前面臨的問題是,張女士的其他兄妹不同意這么做。
面對這種情況,張女士該怎么處理呢?
律師觀點
公共租賃住房,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公租房,它屬于政策性房屋,是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根據產權單位的不同,公房又有國家直管的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及經營單位托管、代管的公房。由于近年來危改、城建項目的增多,老舊公房都面臨著拆遷改造的問題。公房拆遷涉及到公房承租人資格及補償的問題,對每個家庭成員利益重大,也正是這樣,因公租房承租人變更、拆遷安置引起的家庭矛盾也隨之增多。
張女士的其他兄妹之所以不同意將承租人變更為孫先生,是因為此房變更后,一但涉及到拆遷等問題,孫先生則會是拆遷房屋的直接權利義務人,顯然這影響了其他人的利益。為此張女士咨詢了公正機構,而公正機構也給予了相應的答復。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如果原始承租人還在世,則去直管單位溝通,符合相關條件直接變更即可,無需公正;第二種,如果原始承租人已經去世,辦理上述公正事項則需要原始承租人所有繼承人均到場方可辦理。張女士面臨的困難是,孫先生符合變更承租人的基本條件,單位可以進行承租人變更,但需要一套公正手續;而公正機關出公正手續需要其他繼承人到場。由此一來,母親把房子“悄悄留給”孫子的想法就很難以實現了。
有些人會覺得,房屋產權單位的做法實在是“多此一舉,勞民傷財”。公房管理部門的這種做法是由于現實中存在家庭成員中的一人瞞著其他家庭成員悄悄變更自己為承租人,有的甚至偽造其他家庭成員簽名,騙過公房管理部門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公房管理部門現行的做法是在核對新承租人基本條件的同時,還要求擬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全部家庭成員就承租人變更事宜達成書面一致,甚至要求對家庭成員達成一致的情況進行公證,否則很難經簡單申請就變更承租人。這正體現了公租房無小事,尤其是在牽扯到房屋居住、拆遷等問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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