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可以去外地工作嗎_緩刑能去外地工作嗎?
特邀律師
《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緩刑管制人員可以交給單位代監管;你有單位擔保,不用怕,要吸取教訓!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它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判緩刑的人員實行社區矯正,也就是說緩刑的執行機關是社區矯正機構,如果要離開所在市縣,需要經過社區矯正機構的批準。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變更居住的事先需要司法行政機關的批準,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居住地申請書,申請書需要寫明申請人的現在的狀況,因為什么原因需要變更居住地到什么地方去,保證遵紀守法,希望司法機關批準即可。
根據社區矯正法的規定,判處緩刑或監外執行的人都必須在居住地接收社區矯正和教育,因此,不能到外地工作。
通常我們所說的的緩刑也叫暫緩執行,它是對經過法定程序確認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人先行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一種制度。
也可以說緩刑是一種考驗的期間,在緩刑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是有很多限制的,比如說不能隨意的離開所執行緩刑的地方,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發現漏罪沒有判決,或是有嚴重違法行為都可能成為撤銷緩刑的條件。
此外,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不論緩刑是否撤銷,被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期間可以到異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緩刑期間是可以外出打工的,但必須要得到當地考核機關的批準,而且要定期向考核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緩刑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