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_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特邀律師
1,《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于這里所列舉的犯罪,但由于處于這一年齡階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者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6周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此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受害人可以要求其監護人嚴內加管教或容者報告相關單位處理。
對我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任何違法,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現在刑法修正以后,已無“投毒罪”一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了
這兩天關于未成年犯罪的討論,真的很可怕。
幾乎都是基于兇手雖然年少但罪大惡極,不嚴判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慰籍受害者在天之靈的聲音。
冷靜一下,問問自己:我們是不是法治社會?我們要不要依法治國?要求嚴判未成年兇手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僅僅強調兇手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違反法律規定嚴判未成年兇手,那么,我們還是法制社會嗎?我們豈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會?那是開歷史倒車還是社會進步?捫心自問,你真的希望我們再次回到人治社會那個混亂的狀態嗎?
再普及一下關于未成年刑事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具體規定: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也應與時俱進,根據新時代情況做出適當調整,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或者對惡劣案件或者情節做出新的規定。但是,依法治國,就要遵守法律。在法律關于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做出調整之前,就要遵守現行法律關于不滿14周歲未成年犯罪,就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的規定。無論他犯了什么罪,多大罪。
這才是法治社會,才是法治精神。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負責,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13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觸犯刑事責任,如果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進行收容教養。13歲以下對本人就沒有任何處罰了。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將不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