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班后晚上出車禍_下班途中遇車禍算工傷嗎,為什么?
特邀律師
現在工傷條例明確規定了,下班路上發生事故仍然屬于工傷范圍內。你可以先咨詢清楚,和領導談談,不行的話建議訴訟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賠償標準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擴展資料:
具體案例:
劉先生在一家施工單位是“臨時工”,在一次下班路上發生車禍,他認為這是工傷,公司該給予賠償。可是公司認為,他們將工程已經發包給一家單位,與劉先生并沒有勞動關系。最終雙方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仲裁審理認為,該公司發包給一無資質的“包工頭”,而公司本身具備一定施工資質,根據雙方提供證據,裁決雙方具有勞動關系。
經過勞動仲裁部門審理認為,劉先生進入公司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公司將工程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孫某。該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用工單位,申請人是年齡超過十六周歲,不到退休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當事人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劉先生從事的工作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這樣單位只需負一定的責任。
。因為這是在下班后發生的。不屬于工傷。所以單位負責也是盡到道德責任而已。職工受到傷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只是公司獲得了一個代位求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