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向各自所在地起訴_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管轄權約定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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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約定管轄是否有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管轄需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屬于上述任何一家法院,那么這個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約定的管轄法院需要明確,如果設置了兩個可選擇的法院,那么這樣的協議管轄也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約定管轄有效,那么就需到約定的法院去起訴。
如果約定的管轄無效,就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不知道你們約定的法院是哪里。不過追索工程款的案件,在哪里審理不會差別太大的。
你好,作為一名律師,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現針對你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第一,給外地朋友借錢,是可以在借條上約定,若日后借款人不按期還款,由你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的,這叫約定管轄。不過你方作為出借資金的一方,即使在借條上沒有約定管轄的話,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是可以在你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的。
第二,在向朋友借錢時,郭律師在這里提醒你還需注意一下問題,一旦遇到對方不還錢的時候,這些要注意的問題都會在起訴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1)寫借條時,一定要仔細核對對方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是否正確。(2)把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附件留存。(3)借條上寫明借期內的利息和違約利息。(4)借條上一定要寫明若對方違約不還款,你方維權時所花的律師費等費用有對方承擔。
不要小看以上需要注意的問題,這些問題都直接決定你日后能否維權及維權的成本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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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有沒有違法專屬管轄(港口作業、繼承遺產、不動產糾紛(不動產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和級別管轄。
違法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無效。
其次協議管轄只能針對財產性利益,必須書面協議,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必須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而且只能約定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涉外案件還有侵權行為地,除此以外的無效。
合同約定可以在起訴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的管轄約定是有效的。因為合同違約的一般情況下只有一方當事人,另一方就可以按照管轄約定在自己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違約,都提起訴訟,因為都有管轄權,可以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你好,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因為合同的管轄地是尊重意思自治的。只要跟合同有關系的地方都是可以約定了,比如合同履行地、原告、被告所在地都是可以自由約定的。(只要不違反專屬管轄就行了:類似不動產訴訟就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之類的) 如果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話,那先立案的法院就具有管轄權。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