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違約的救濟措施_違約責任的5種承擔方式?
特邀律師
合同根本違約的救濟措施: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違反合同之時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具體可以: (一)方法。在買方先期違約時,賣方可停止發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 在賣方有先期違約情況時,買方可停止付款。 (二)義務。但是,雙方當事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必須將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 (二)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違約救濟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違約救濟的目的是保護受害方的權益,為了使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違約造成的損失
1、實際履行
大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其責任構成如下:(一)違約行為;(二)損失;(三)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違約金過高過低的參考標準,當事人有請求高速的權利。
一、違約金責任的構成。(一)違約行為發生,至于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入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二)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二、違約金約定的無效。(一)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二)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金的約定無效;(三)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三、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罰。《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并罰。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這里主要介紹買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采取的救濟辦法。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是買賣雙方都可以采取的補救辦法,要求減價、退貨、修理、更換貨物是賣方違約時可以采取的補救辦法。
1. 賣方實際履行
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可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包括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不符合規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或提交替代物等。買方并可通過法院強制手段強迫賣方履行以上義務。
實際履行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做。在貿易實踐中,實際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濟方式,僅適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況下的貨物交易,如果不是這類交易物,買方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補進貨物,或者放棄交易,然后索賠差價損失。大陸法系側重實際履行,英美法系側重損害賠償。公約是兩者的調和。承認其權利,限制其行使。
根據公約的規定,實際履行應滿足以下條件:(1)買方不得采取與這一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法;(2)買方應給予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3)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
交付代替物,更換貨物前提是能把原物返還。如果買方因處分貨物而無法返還原物,就不能退貨或返還原物。而且應在發現交貨不符時,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4)法院是否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依賴于該國國內法的規定。
2. 減少價金
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公約規定,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減低價格。減低價格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指賣方的所在地的時價。
在下列情況下,買方喪失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1)如果賣方已對交貨不符采取了補救方法;這是指賣方根據公約第37條48條在交貨前和交貨后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補救而被買方認可或不認可。(2)買方拒絕了賣方對違約采取的補救辦法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辦法末在合理時間內做出答復。
3. 解除全同
根據公約規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根據公約的解釋,所謂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25條。)
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賣方聲明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3)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1)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買方在得知交貨后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2)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3)在給予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救的寬限期屆滿后或在拒絕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后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
根據公約規定,買方宣布解除合同的聲明,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發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一方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當賣方交貨數量大于合同規定數量時,買方有選擇權,全部接受或拒絕多交部分。
4、損害賠償
這是買賣雙方都可以采用的主要救濟方式。
公約關于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式的主要規定:
(1)損害賠償的責任構成:
· 有違約事實;
· 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不要求有過錯。
(2)損害賠償的范圍:
· 損害賠償是那些因違約造成的,包括利潤損失在內的實際損失,這里強調違約造成的損失具有合理地確定性,它與違約事實有因果聯系;
·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的范圍,這是指憑常識,和雙方事先說明可以預見。
· 損害賠償不包括由于受害方原因造成的擴大的損失。
· 損害賠償不影響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針對先期違約的救濟
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份表示拒絕履行合同。對此,未違約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訴諸法院行使終止履行權,法律授權當事人以采取自救措施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第71條(1)。
(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第(1)。
根據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違反合同之時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買方先期違約時,賣方可停止發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在賣方有先期違約情況時,買方可停止付款。此外,當事人還應承擔下列義務:
(1)必須將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第71條(3),第72條(2)。
(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在發生先期違約的情況下,一方有權要求提供擔保,在得到擔保之前有權中止或解除合同,這一原則在各國國內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認。
應當注意的是,中止履行并不意味著解除合同,對于買方來說,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賣方:①提供擔保;②履行合同;若賣方提供有效擔保,買方應履行其合同義務。③在履行期到來時,解除合同并就賣方違約要求損害賠償。對于賣方來說,一方面行使留置權、停運權,另一方面要求買方:①開出信用證、付款;②提供擔保;③在付款日到來時,轉售貨物,并就差額向買方要求損害賠償。
于根本違約已經使守約方實際上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
因此,筆者認為一方根本違約后,實際履行或中止履行對于守約方已毫無意義,所以守約方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損害賠償、宣告解除合同、承擔利息等。
(一)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公約規定的一種主要的違約救濟方式。
《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
賠償損失的范圍,一般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獲得的利益。
土地。
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違約救濟方式中最嚴厲的救濟方式,它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一系列重大影響。
當對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后,守約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
《銷售合同公約》第26條規定,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開始有效。
(三) 承擔利息 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第7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項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礙其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一)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二)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
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 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
《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時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A. 中止履行 B. 損害賠償 C. 宣告合同無效 D. 實際履行答案:C。解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9條第1款規定:“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對于根本違約,公約強調的是違約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當事人對違約后果的預見,而一旦根本違約的情形出現,守約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減少自身的損失。這與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是一致的。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現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這時應當允許守約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來尋求對自身利益的全面保護。
違約救濟 指 事 違反合同約定或 律規定義務 情況 另 事 依照合同約定或 律規定 保障合同 律約束力 維護其合 權益 目 采取 各種措施 總稱 違約救濟 目 保護受害 權益 使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違約造 損失
1、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主要有三種情況: (1)不交貨 交貨是賣方的一項最基本的義務,對賣方違反買賣同規定拒絕交貨,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當賣方拒絕交貨時,買方可采取實行履行救濟方法,是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買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贈償的救濟方法。 英美法系國家則強調:一切合同義務都當事人所作為的許諾,即使做出許諾的一方沒有過失,也構成違約,同樣應承擔違約責任。 《公約》規定:在賣方拒不交貨的情況下,可采取以下三種救濟主法: a.要求對方履行交貨義務; b.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銷合同; c.請求損害賠償。 (2)延遲交貨 《公約》在延遲問題上的處理方式,參照《德國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條規定,只有當賣方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可以撤銷合同。《公約》還規定,無論買方采取保種救濟方法,都不妨礙買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即使買方已經以賣方遲延交貨為理由撤銷其合同。 (3)貨物與合同不符 當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合同約定不相符時,買方應采取哪些補救方法,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公約》規定,即買方應在發現或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情形的性質,否則即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可采取以下幾種救濟方法: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要求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 c.在寬限期內履行; d.要求減低價格; e.交貨部分合格的情況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機械配件可以)。 f.撤銷合同(解除合同); g.請求損害賠償。2、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買方違反合同的主要表現有: (1)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 (2)不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 出現以上情況,應采取哪些補救辦法?各國法律規定不同。 a.大陸法系國家規定: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如買方不支付貨款,賣方可以采取: 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價金; 請求賠償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規定:賣方只能請求損害贈償,而不能解除合同。買方拒收物和拒絕支付貨款時,賣方可采取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一是債權方面的救濟方法:當貨物的所有權尚未轉移買方時,如買方拒絕受領貨物或拒不付款,賣方一般無權對買方提出價金之訴,而只能以買方不接受貨物為由,對買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 如果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于買方,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買方無理拒絕貨物,賣方可以以買方拒絕接受貨物為由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向買方提出支付價金之訴;二是買方已經接受了貨物,而拒絕對付貨款,賣方唯一的救濟方法就是向買方提起價金之訴,要求支付貨款。 二是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貨物所享有的物權。英國法律規定,當買方不支付貨款時,賣方可以對貨物進行以下兩種權利: 留置權:即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可以對貨物行使留置權,把貨物留下來作為支付價金的擔保,直至買方支付全部價金為止。一旦貨物脫離賣方占有(已發運過去),賣方就不能行使此項權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運權。 停運權: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在買方無力清償債務時,把已脫離其占有但仍處于運輸途中的貨物,重新取運回來的一項權利。行使此項權利需具備以下條件:賣方必須已經交出了對貨物的占有;買方確無清償能力;只能在貨物的運輸途中行使。3、買賣雙方都可采取的救濟方法 (1)損害賠償(直接、間接); (2)逾期違約的,中止履行; (3)分期分批交貨合同的違約救濟辦法: 交貨,未交,交貨(當中有一批交貨可以解除,但第三批必須交貨)。 交貨,未交,交貨(第二、三批由于沒交款,都可以解除)。 交,未交,未交(第二批零配件沒有到可以全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