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旅游受傷算工傷嗎_單位組織旅游活動受傷算工傷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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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司組織的戶外活動的員工,是處于用人單位的管理控制之下,如果在活動中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項: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據此意見,用人單位組織安排職工參加與公務有關的各項活動都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外出。員工參加單位組織戶外活動,實際上是員工為了完成單位安排的任務而外出的,是在單位的組織和控制之下,并不是員工的個人行為,單位要對所有參與戶外活動的員工的人身安全負責;工作場所就是單位規定的戶外活動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并不僅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特定的工作場所以及指定的個人本職工作;只要是在單位組織安排之下,員工必須服從的活動都應視為員工正在工作中。
所以,員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戶外活動中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單位在組織集活動時,應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醒參與戶外活動的員工注意安全;最主要的是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等各項社保費用,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分擔大部份賠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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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一定,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其實判斷是否屬于工傷,要看多方面的因素,單位組織旅游活動的目的,單位是否強制性要求參加,并且從頭到尾的費用是否由公司承擔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加入任何的私人感情,一定要公平的,理性地進行判斷。
弄清楚這個是不是工傷也很簡單,首先就要明確什么是屬于工傷,也就是工傷的定義,然后再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判斷。其實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也就是說新的問題又來了,什么叫“因公外出”,也就是什么是由于工作原因受的傷呢?而對于這一問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也有相關性的說明。
還是要判斷單位組織旅行的具體目的,如果說是為了調動公司員工工作的積極性,或者跟其他公司有合作關系,為了利益舉行的這次旅游,并且要求所有的員工必須參加,也就是強制性的,那么出了問題就需要公司負責,也就屬于工傷,畢竟有許多員工也不是一定愿意去,人家好好的待在家里休息還不會出問題呢!可一切都反過來說,公司并沒有這些復雜的條條框框的目的性,只是單純的組織活動,公司出資,帶有福利性質,并且都是采取自愿,內容絲毫與工作無關,那么萬一出了問題就需要個人負責,不屬于工傷,也就是說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不能直接下結論。
我們看待問題還是要全面、理性,不能太片面。
屬于工傷!
工傷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傷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俗稱"三工因素"。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近,人社部發布了《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當然屬于單位組織的活動,旅游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關鍵點在于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 我們傾向認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與工作原因是否相關應當從:· 活動的目的性· 單位是否鼓勵參加· 是否承擔費用· 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
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轉變,用人單位組織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團隊建設的目的。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當然,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脫離團隊,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于工傷。
公司組織旅游受傷骨折,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建議申請工傷認定確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