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利率的約定_民間借貸合同中是如何約定借貸利率的?
特邀律師
民間借貸的利率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采取“不反對、不支持”的原則:(1)借款人按照約定自愿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并不反對;(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如果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利滾利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率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逾期利率與其他違約責任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1、私人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通常情況下,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條當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那么,將視為無息借款,也就是債務人到期只負責歸還本金,而沒有相關的利息,所以要想讓債務人織布,利息,必須要事先進行約定,而且利息是多少要明確,并且不能超過法律的最高上限。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民間利率的最高利息是年利率24%,也就是說,如果超過24%就是屬于高利貸了,對于超過這一部分的利息債務人是無需進行償還的,即便約定了,也不需要償還。
但是我們所說的沒有約定利息的無息貸款,僅指的是正常的還款期限內。如果超過了還款期限,債務人還沒有歸還借款,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以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法律上是有法律規定的。“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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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根據您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借款協議未約定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但若是口頭約定了利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您通過其他證據證明有利息的存在,如對方承認或有利息的交易紀錄等情況,法院可以支持您的利息主張。
其次,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息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院應予支持;利息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的,屬于違法的,即高利貸,超過部分已支付的可要求返還;利息約定在24%至36%之間的,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即一方同意支付的,已支付的不可返還,未支付的則可以不再支付。
最后,民間上月息3分,也即年利率為36%,這在法律上是屬于違法的,因此,在判決中是不會支持的,若真有這種情況,建議與主審法官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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