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證人可以不去嗎_派出所傳喚證人是否己確定抓捕?
特邀律師
如果派出所只是打電話通知,那么就不是傳喚。不是傳喚而只是詢問的話,就不具有強制性,可以不去。 合法傳喚有兩種形式,一是對于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口頭傳喚;二是針對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應出示書面的《傳喚通知書》以及偵查人員的身份證明文書。傳喚針對的對象是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的證人、受害人,如要求其他非犯罪嫌疑人的證人、知情人員等普通百姓配合調查,不適用傳喚這個程序,而只能用其他形式要求百姓作證或配合查明事實。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法律上,傳喚指的是人,搜查指的是物。 根據案件的立案性質,公安機關如果立為治安案件,可以治安傳喚違法嫌疑人,如果傳喚到了不去,可以強制傳喚;對于物品等不能使用搜查手段,但是可以依法檢查。 如果立為刑事案件,可以刑事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傳喚到了不去,可以拘傳;對于物品等可以使用搜查手段。 結合你的反映,公安立為何種性質的案件不清楚,故不好回答。不管是檢查還是搜查,不會無緣無故來查你,配合就是了。
證人有提供證據的義務,為了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是不可以不去的。
如果證人在刑事訴訟中做偽證,一般可以認定證人涉嫌偽證罪! 傳喚并不一定是被抓!在被拘傳的情況下有可能被抓! 檢察院有逮捕的決定權,公安機關沒有逮捕決定權,但是公安機關有逮捕執行權! 故,如果公安機關經過檢察批準逮捕令,拿這逮捕令把人帶走,就一定能斷定證人被逮捕! (僅供參考)
可以不去,但是為了法律公正,建議去。1、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配合被調查的義務;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3、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4、根據以上規定,傳喚不能適用于證人。目前,由于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證人不愿意作證的情況還存在。對此,執法部門應進行詳細的法律宣傳,并耐心細致地做好證人思想工作。1、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3、傳喚程序:(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老老實實回去,配合公安人員調查,不要等警車去接你。
一般這種情況,不是讓你去為別的案子作證人,如果確實是,派出所會告訴你啥案件,你能證實什么,并且不能做假證。但看你描述,你不知道啥案情,大多數是你自己的事情,但不是大事情,意思就是讓你主動去配合。
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可以說明情況不去! 如果是當事人身份,“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強制措施的種類: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不可以傳喚證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由此可見,只能對違法嫌疑人進行傳喚。但是對證人卻無相關的規定,對于拒絕作證的,并沒有有效的強制措施,這對于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案件帶來很大的不利影響,有些案件久拖不決,對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有效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