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不去會不會被通緝_派出所傳喚不去的話會被上網通緝嗎?
特邀律師
無論輕傷與否,派出所要求去處理都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當事人無理由不去將會受到強制傳喚的可能。
輕傷案件可以是自訴案件也可以是公訴案件,當事人不理不睬就很有可能被公訴。做好的辦法是與對方當事人和解,再與派出所協商調解,就大事化了了。謝謝邀請。對此問題我的個人意見如下:
1.必須高度重視,不能掉以輕心。偵查機關按程序傳喚相關嫌疑人,說明至少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且有要求嫌疑人到案查清事實的必要性;
2.不能逃避,也逃避不了。不少人認為被傳喚了,攤上了大事,企圖在被抓以前一走了之,其實是最愚蠢的做法:既錯過了由自己澄清過說明自己情況的機會,又根本逃脫不了,以目前的追逃機制,落網只是時間問題;
3.正確的做法:梳理一下自己曾經做過的可能違法行為,如果確實沒有,就及時到辦案單位說明情況;如果可能有相關情況,就要收集整理好證實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有條件的還可以委托律師一起過去處理。
總之,無論哪種情況,積極面對,理智冷靜,依法通過訴訟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是處理這個問題的關鍵。希望對你有幫助!也可以關注后繼續交流。
傳喚和網上逃犯是兩碼事,不是要傳喚幾天沒去就定為逃犯的。
有犯罪嫌疑,并有較充分的證據證明,被確定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經一定的審批程序, 可以上網追逃。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不會被網上通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通緝到不至于,但是他們會找到你,然后強制傳喚你。
不會被網上通緝。傳喚只是一種調查取證的程序與方式,對傳喚人不適用于實施通緝。
它是指公安機關為了查清案件事實,依法責令違法犯罪嫌疑人(行政案件中叫違法嫌疑人,刑事案件中叫犯罪嫌疑人)于指定時間到達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查證的一種案件調查手段。
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種形式,口頭傳喚、強制傳喚、傳喚證傳喚、拘傳證傳喚,對象都是未被羈押的人員。
口頭傳喚,是指辦案人員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強制傳喚,是指辦案人員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采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傳喚證傳喚,也叫書面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訊)問查證的行為。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于嫌疑人多次傳喚不到的,可以對其拘傳。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
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本)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需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擴展資料: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要求規定: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2、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3、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