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未通知其他股東_股權轉讓未通知其他股東是否有效嗎?
特邀律師
如果李某并非該公司股東,那么在未取得其他股東同意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不能確認該合同有效,屬效力待定。這是指雙方簽訂的合同本身。 由于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也未實際取得股東權利,李某還不是該公司股東。 根據實際情況,李某可以考慮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價款或以違約為由起訴要求解除。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瀉藥,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必須先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股權。
這里面包含兩個概念,第一,只有在對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才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果你的股權是對內部的股東轉讓的,其他股東是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你也沒有通知其他股東行使權力的義務。
第二,對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意思是對外轉讓的股權,在相同價格,相同付款條件,相同的合同要求情況下,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優先于公司外的人員購買,這個定價權并不是由其決定,也即意味著,假設對外轉讓股權的價格為10萬元,受讓人已經同意該價格基礎上,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愿意以該價格受讓你的股權,此時你必須將股權賣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如果公司的其他股東認為該股權價格太高,要求降低才愿意接受,那么他并非在行使優先購買權,而是在商務磋商,在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你完全可以轉讓給其他人。
這個問題確實麻煩啊,法律規定倒是很清楚:
《公司法》第35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這種事情比較簡單明了,不建議訴訟處理,成本略高。
建議向其他股東發出有關股權轉讓事宜的通知函,最好采取公證郵寄的方式。通訊地址是個問題,不知道企業規章、協議中有沒有關于地址的約定。 以這份材料,向工商局要求進行股權轉讓登記。
發通知的方式有個問題,就是工商局也沒法核實其他股東是否就通知函作出過回復。所以,可以考慮在通知函中指定回復地址為公證處地址,這樣可以讓公證處出具兩份公證書,第二份公證證明其他股東未回復......
上述方法未經實踐檢驗,僅供參考交流。
總的來說,訴訟是最后救濟手段,在工商登記階段,總會有變通之法,就看當地工商局有多死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