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亡擔保人怎么辦_欠債人突然死亡,那欠的債怎么辦?
特邀律師
現在的社會,給別人做擔保真的要慎重考慮。
我是寶慶山人,我談談我的看法。
擔保人概念: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債權人為什么要債務人找第三人(擔保人)為債務人擔保?原因很簡單,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表示懷疑,擔保人實際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增信措施。在這個業務中,債權人可以通過債務獲取利息收益,債務人可以獲得資金周轉,擔保人的角色就是承擔債務風險,是個得不償失的買賣。
如果債務人能夠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債務,那么,這對擔保人沒有多大的影響,但如果債務人出現意外,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大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相關條款規定,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
做擔保人是個費力不討好的差事。
講個真實的故事來佐證我的觀點:2014年,張三因為承包了一個項目需要資金,在民間借貸100多萬后,還有30萬的缺口,于是決定向銀行貸款30萬,銀行對張三的償債能力進行風險評估后,認為張三不具備貸款的條件。但銀行(由原農村信用社改制的農商銀行)信貸員又不想放棄這單業務,便要求張三找一個第三方(擔保人)為張三擔保。張三便找到剛剛成家不久的親侄兒,要求他為自己擔保。礙于叔侄關系,張三的侄兒、侄媳便按照銀行的要求在擔保書上簽了字,擔保期限為一年。
一年到期,張三無力還款,只能續期一年,張三的侄兒又續擔保一年。期間,張三拖欠他侄兒10多萬的工資沒付,其侄兒找他要工資,張三說要先還銀行貸款,其侄兒認為也是,如果銀行的貸款沒還,他身上也背著擔保責任在那里。結果張三那筆貸款直拖到去年還是沒還,其侄兒因為一直擔著保想買房都買不了,夫妻倆經常為這事鬧矛盾。去年為了續貸,張三再次要求其侄兒續擔保,張三侄媳婦不同意,結果張三就怪罪其侄媳婦“一點仁義”都沒有,說什么叔叔落魄了親侄兒都不肯幫他!最可恥的是,他欠他侄兒10多萬的工資都不認賬了。他侄兒有什么辦法呢?去告他嗎,又不忍心,他不要臉,他侄兒還要臉吧?不告他嗎,自己又吃了虧,真的是左右為難里外都不是人。
回到主題,借款人死了,你是擔保人,那你的麻煩大了。債權人起訴你,那你就需要承擔債務人的償債責任。
給你一個建議:如果債務人名下有遺產(包括車、房、存款、公司股份等動產和不動產),根據繼承法,遺產繼承人應當先償還債務和國家的稅費、規費,這或許是你解套的一個辦法,你可以找當地的律師咨詢一下。
祝你好運。
首先要明確擔保人和你的關系,是至親骨肉,急需用錢,如突發大狀況,那是非幫不可,而不是,挪為它用,比如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犯罪資金周轉,天王老子不能縱容。如果是特哥們的朋友,也要分正常資金周轉,(非法除外)評估和考慮好值得你去同患難,那么義和難的風險是共存的,也就是你說的朋友不幸死亡了,那也是天意,可通過法院對他債權估值,其余的損失,就是擔保人,應擔的風險和責任,也就是說投資有風險,(包括感情)需小心謹慎。當今社會應該沒有非利益的擔保人,(至親除外)富貴在天,取決天意,路是自己送擇的,跪著也要走完。
大家都知道在銀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數極優的客戶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擔保措施的,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證,還包括質押,那么一旦貸款人出現出現意外,作為擔保人的我們該怎么辦呢?
附加擔保/追加擔保
如果你這個擔保只是附加的擔保或者追加的擔保,那么銀行首先處置的是第一擔保措施。比如借款人原來的貸款提供了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只是抵押物價值不充分或者略有瑕疵,銀行為了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要求追加你的個人擔保。
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過世,銀行在貸款到期或者得知借款人過世后,會主動扣劃借款人在該行賬戶內的資金,資金不足以覆蓋本息的話,則聯系借款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妻兒),若直系親屬不愿代償。那么此時銀行就會拍賣抵押物,抵押物的回款金額可以覆蓋本息的,那這筆債務則與你無關了;但抵押物拍賣的回款金額無法覆蓋本息的,差額則會向你追索。
僅有保證擔保的
如果借款人的這筆資金,僅有保證擔保的,此時仍然分情況。銀行依舊會先向直系親屬爭取代償,在直系親屬確認無法代償后,向擔保人進行索賠。如果是多個擔保人的,合同有約定擔保比例的,按照約定的擔保比例償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比例的,則等額均分;假設只有你一個擔保人的,那么此時全部的責任都要由于承擔了。
總結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如果非至親之人(父母、妻兒),不要輕易對外擔保,否則一旦發生不良,后果很嚴重。
欠債人死亡了,所欠債務根據他遺留可執行償還債務的資產來決定執行。同時欠債人有善養老人小孩和無生活來源的人,他的這部分資產是不能用來償還債務的。如果欠債人沒有任何財產和資產可以執行償還債務,他的繼承人又沒有財產和資產可以償還債務。如果在欠債人死亡后的產權繼承人愿意承擔他的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追討回債務,如果欠債人死亡后扣除他有善養義務的那部分費用過后,可以對其剩余遺產進行變賣所得費用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是所欠債太多只能按照債務大小多少的比例進行分攤償還,如果還是沒辦法償還的債務那這個欠債人因為其死亡就自動終止,無法討回的債務由債權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