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訴與自動撤回上訴區別_撤回上訴的效力如何?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怎么看?
要看再次上訴是否還在上訴期內,如果還在上訴期內,就可以行使上訴的權利,如果已過上訴期,那就不管你是第幾次上訴,都不能上訴了。
撤回民事訴訟的上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但是否準許,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當上訴人撤回上訴,一經人民法院準許,便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其一,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其二是當事人喪失了對本案的上訴權。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一樣,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能強迫或者附加其他條件。
可以向一審法院提交撤訴申請的,但準許撤訴的裁定要由二審法院來作出。
當事人因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而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后,如果想要撤回上訴的,可以有二種處理方式:
1、不交納上訴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會由二審法院按撤回上訴處理。
2、如果已經交納上訴費用的,且案卷尚未移送二審法院的,則可以直接將撤回上訴的申請提交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交由二審法院作出準許撤回上訴的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七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
撤回起訴是原告由于某種原因取消了訴訟,以后還可以就原告的事由再行起訴.
上訴是第一審結束后,當事人不服在規定的時間內再行上訴的權利,一般在15天以內,如果放棄上訴權,表示對法院的判決沒有異議,法院就可以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