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_司法鑒定意見書告知規定?
特邀律師
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甄別后出具的記錄司法鑒定人專業判斷意見的文書。
一般包括標題、編號、基本情況、檢查摘要檢驗過程、分析說明、鑒定意見、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內容。
司法鑒定主要是在司法審判實踐活動中,對于專門領域的專業問題,通過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在相應領域的行業專家運用科學的鑒定方法得出科學、獨立的第三方結論從而幫助審判工作查明事實真相,確定法律關系,評判責任承擔。其主要作用在于解決司法機構不能判斷的科學性、專門性問題。簡單來說,就是專業的人作出專業的判斷。
1鑒定意見書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鑒別后出具的記錄司法鑒定人專業判斷意見的文書 2鑒定檢驗報告書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出具的客觀反映司法鑒定人的檢驗過程和檢驗結果的文書
司法鑒定意見書告知規定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鑒定文書以及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通則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的鑒定事項對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從其規定。
司法鑒定意見書不是法院判決書,但可以影響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