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意見質證方法_司法鑒定質證的要求是什么?
特邀律師
按照最新的規定,在工程堅鑒定初步結果出來之后,要向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征詢函,此時可以就不合理的鑒定結論提出疑問要求鑒定機構解釋。此外,開庭時也可要求專家出庭質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因此鑒定人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必須出庭,否則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即法官不采納報告)1、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2、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
鑒定人員有義務在接到法庭通知時到庭接受質詢的義務,如果鑒定人員接到通知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庭,其后果是很嚴重的。
第一,如果鑒定人員接到通知拒不到庭,第一個不良后果就是鑒定結論有可能不被采納。這樣的話,申請鑒定人有權利就已經支付的鑒定費用要求退還,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民事賠償。
第二,發生這種情況,法院可以依法對鑒定機構進行處罰,最輕的處罰是暫停其鑒定資質三個月,情節嚴重的有可能取消其鑒定資質。
無論上述哪種情況,對鑒定機構都是十分不利的。
根據司法鑒定通則里規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這個問題很復雜,關鍵是你如何確定鑒定書有錯,如果是文字錯,堅持不改(估計可能性比較?。?,可以直接申請鑒定人出庭或向鑒定結構發質詢函就可以解決,或向管理機關投訴即可。如果結果與事實不符錯,除非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鑒定結論錯了,而且是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的過錯,即使重新鑒定的結論不一致,也不能說明前次鑒定結論錯。關于補充鑒定或修改,仍然要通過法院再次申請補充鑒定,或申請對鑒定意見書質疑的回答。簡單以你上述理由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