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規定_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特邀律師
關于第一個問題,>對會計回避制度只針對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沒有要求私營企業也實行回避制度。 理由:>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第二個問題:《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增加了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正的規定: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重開。 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便更改,易產生舞弊,不利于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原始憑證是開出單位的,出了差錯必須有開出單位再開,原來憑證作廢。如果原出具單位更正并加蓋公章后當做憑證,那么開出單位一聯就沒有更正,就變成陰陽發票了。
可以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的出納工作,但不能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因此,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其法人代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但可以在本單位會計機構擔任出納工作。但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至于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規范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鑒于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積極作用,其他單位應當有必要對會計人員實行必要的回避或參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D.別別的想想才理解,財務主管是張某,就是夫妻,位財務主管是張某妻子,就是一人二任。根據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下列做法錯誤的有( 全是錯誤)